消防与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动火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在ck工程施工中,电焊作业、气焊(割)作业、工具产生火花、火苗的作业。
2.语词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管热熔机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4.消防管理制度
4.1.项目经理为第一防火责任人。
4.2.建立项目部消防组织,并明确职责分工。
4.3.实行消防动火审批许可制度。
4.4.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4.5.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参加义务消防的责任。
4.6.学习消防应急预案,适宜地进行演练,保持其有效。
重点消防部位
4.6.1.各现场油漆等化学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现场电气焊作业地点。
4.6.3.各现场保温粘胶作业现场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区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8.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4.9.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现场根据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对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数量与质量。
4.10.2.购置管理机构指定安全标志及合格证的产品。
4.10.3.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在有效期内,否则及时换药。
4.10.4.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它用。
4.11.消防义务
4.11.1.发现火灾任何人都有立即报警和组织自救。
4.11.2.火灾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题下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救火。
4.11.3.当火灾失控时应及时向119报警,报警时沉重、冷静,口齿清晰,用普通话说明地点、火势、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灾最近或容易走错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时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5.动火作业分类:
5.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储存场所(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储存点)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将净化厂房及上下技术夹层、空调系统、送风系统、成品库也定义为特级。
5.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规定的区域外,在厂房的上下技术夹层内、空调系统及送排风管道、成品库,变电所、室外重点防火部位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内的动火定义为一级动火。
5.3.二级动火作业:本项目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它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一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
5.4.在节假日与20:00到次日8:00的动火在原来的基础上升一级。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等动火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2.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6.3.动火作业单位必须明确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对于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进行覆盖,并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4.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保存记录。
6.5.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6.6.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7.在空调及送排风管道上施工,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在管道合适部位采取断开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6.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等,应检查识别,并采取措施,以防火 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7.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
7.2.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漏项。
7.3.特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安委会审定后,报业主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4.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项目安全主管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5.二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由项目工段班组填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现场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作业的管理
8.1.动火申办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3.对审核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8.4.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召开收工会,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无残留火种,并在《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8.5.动火证格式以批准单位格式为准,批准单位无定制格式的以批准的申请表代证,动火作业有效期以动火证批准期限为准。
8.5.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 24 小时;
8.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 120 小时;
8.5.3.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6. 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动火作业申请。
8.6.1.《特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5天;
8.6.2.《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3天;
8.6.3.《二 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12小时。
8.7. 动火作业申请表应保存三年备查,项目结束后由安全员整理归类后交工程部资料管理员。
8.8.附件
8.8.1.动火作业申请表
8.8.2.动火作业审批表
8.8.3.气焊作业检查表
8.8.4.电焊作业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