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承揽公司工程的外来作业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进入公司施工前应办理的手续、安全注意事项及责任。
1.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外来作业的单位及其现场施工人员。
2.管理内容
2.1. 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时,必须审查投标单位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方具有投标资格。
2.1.1. 有营业执照,拟投标的工程在其营业范围内。有深圳市认可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及特种设备制造资格证书。
2.1.2. 有安全组织体制,有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深圳市企业应配备有注册安全主任。
2.1.3. 有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各级安全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凭证操作制、安全教育制、安全检查制);
2.1.4. 所投标的项目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及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方案。
2.2. 中标单位在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2.2.1. 中标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开工前持项目合同书到环境安全处办理《外来作业安全申请书》。非深圳市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要到深圳市劳动局办理异地管理手续后方可在公司从事特种作业。
2.2.2. 公司合同执行部门是该合同实施的安全责任部门,合同执行部门项目主管是该合同项目实施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要组织承包单位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到环境安全处接受安全教育。凭环境安全处开具的安全教育证明到保卫部门办理入厂手续。
2.2.3. 公司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完成对承包单位全体现场人员有关项目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教育,并对工程的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安全管理负责。。
2.2.4. 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制并书面报环境安全处。
2.3. 施工中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2.3.1. 制作《 工程作业牌》,并在开工时安放在施工现场适当醒目的位置。
2.3.2.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责任人员应佩戴标志,以便于本公司有关人员检查与联系工作。
2.3.3. 施工单位工程现场负责人应按“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安全工作”的要求,落实安全工作。
2.3.4. 施工单位工程现场负责人在每天上、下午作业前应具体讲解布置当天作业的安全事项,及时采取并制定安全对策。
2.3.2. 施工中需要使用临时电源时,必须按《厂区临时电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3.3. 施工中需要进行电、气焊及其他明火作业时,必须按《安全动火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4. 施工中安全注意事项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注意以下事项,本公司工程项目责任人应认真督促与检查并做好记录。
2.4.1.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带头并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及相关的劳动纪律的规定。
2.4.2. 在危险场所作业,施工单位应悬挂安全警示牌,作业人员应做好应急防护措施。
2.4.3. 作业现场要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及其他安全措施,配备合格的安全带、网等防护用品或加装护栏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4.4. 作业时现场施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工作服要统一并有别于本公司的工作服。
2.4.5. 高空作业时现场必须有施工单位的人员监护,防止人员堕落或堕物伤人。
2.4.6. 动火现场应由施工单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本公司的消防器材。
2.4.7. 电焊作业,必须采取使用二次地线,禁止采用生产设备的外壳、构架或导线金属保护管作地线使用。
2.4.8.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油漆及各种有机溶剂。工程中使用前述易燃品,要作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2.4.9. 施工中不得擅自关断各种动力。如施工需要确须切断相关动力时,需由本公司合同责任部门向公司申请批准。
2.4.10. 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废物及施工材料必须堆放并运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弃置。
2.4.11. 发生工伤或火情,应立即报告本公司环境安全处与消防值班室。
2.4.12. 不得让女工、未成年者、没有相应技术资格或有禁忌症者从事法规不允许的作业。
2.4.13. 禁止在施工现场就餐或吃零食。特殊情况须在现场就餐,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但残渣剩饭菜要统一收集到垃圾筒内,不得扔撒施工现场。
2.4.14. 每天施工结束,必须清扫整理现场。
2.5.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必须遵守本规定、政府和本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合同书的规定。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本公司职工有权建议其立即改进,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责令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没有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违章者本人及其单位负责。
3. 检查与考核
3.1. 本公司环境安全处随时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随时责令本公司项目责任部门与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
3.2. 本标准由环境安全处修订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