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建设隐蔽工程验收管理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隐蔽工程验收管理
第三章隐蔽工程验收管理与考核
第六十条本章含以下隐蔽工程:
1、岩土工程勘察;
2、工程桩:预制桩、冲孔桩、搅拌桩、旋挖桩、人工挖孔桩;
3、基坑验槽;
4、锚杆;
5、防水工程;
6、模板工程;
7、钢筋工程;
8、砖砌体工程;
9、门窗塞缝;
10、墙体保温;
11、地暖工程;
12、水电线管暗埋和预留;
13、防雷、接地工程。
第六十一条项目经理必须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台帐(有关台帐格式见附件),台帐页码编号不能缺少,内容不得涂改、不得代签和弄虚作假。
隐蔽工程未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或经抽检仍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否则,每项扣罚工程部经理2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六十二条岩土工程勘察施工旁站监理
1、项目经理必须建立勘察台帐,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填写。
2、勘察施工前,勘察单位根据总工室提供的勘察方案、勘察点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