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必须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2、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
3、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5、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6、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7、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8、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风门开闭传感器。
9、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瓦检工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和通风调度;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11、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值班干部审阅签字,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总调度备案。
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1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汇报矿井领导及集团公司总调度,并提出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14、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15、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16、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瓦斯超限断电功能。
17、在编制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18、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
19、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风速和甲烷传感器,对主要通风机进行在线监测。
20、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21、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和受火区威胁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22、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23、地面煤炭运输系统的煤仓上口和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1.0%时报警、达到1.5%时切断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电源。
24、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测管理机构汇报。
25、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26、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