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应急管理制度
镇政府应急管理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由党委书记、人大主席、镇长总带班,各分管领导轮流带班。各村及驻镇各重点企事业单位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由班子成员带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对不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急值守工作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有专门的值班地点,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地点值守,严禁无故脱岗行为。值班人员必须保证电话、传真、移动通讯设备等畅通,带班领导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各村及承担突发事件应对任务的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值班室内留存二种以上联系方式,并保持移动通讯设备的24小时畅通。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地做好电话记录,将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处理经过以及通话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记录清楚。遇有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应按有关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和镇应急办报告,并按领导批示组织处理。
(三)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每件事情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必须清楚、准确、及时记入值班记录并签名;交接班时,要逐件交接处理事项。(四)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值班事项处理记录等要按规定整理、保存,并及时归档。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流程
(一)应急处置程序
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的村、企业应立即向镇政府应急办报告警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分队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有关组织或抢险队伍应服从调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助,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相关村和驻镇单位应及时主动向现场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级应急组织提供有关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4)应急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发现事态扩大,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立即报告镇政府应急办调配其它应急资源。特别紧急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1)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镇政府应急办报请县应急办批准,启动相应应急指挥程序。
(2)当突发公共事件的态势进一步扩大,预计单靠镇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镇应急办应及时向上级发出请求支援信息。请求支援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发展态势,请求援助的人员、物资数量,到达的时间、地点、开进路线、联系方式和协同办法等。
(3)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危害程度严重、超出何家岩镇自身控制能力,需向上级和其他镇提供相应援助时,由镇应急办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县相应机构,并申请宣布本镇或部分地镇进入紧急状态。
三、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镇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分为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各村、各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其中: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镇政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镇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根据镇政府总体预案制定和修订。各村、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由镇应急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政府有关站办所开展预案评审工作。
(三)对已建立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操作性。
(四)要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的宣传和日常演练。对预案中提出的各类物资储备、人员机构,要及时补充和变更,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可立即启动。
四、信息报告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属地负责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所在村、企事业单位要立即处置,同时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如实向镇应急办报告信息。相关文字材料必须由村委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二)信息报告要简明、准确,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复杂时间紧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先口头后书面报告的办法。
五、预警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特别关注重点地村、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收集、报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充分利用广播、板报、宣传栏、会议等各种形式,及时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六、责任追究制度
镇政府应急办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村、企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能准确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信息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信息质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谎报、瞒报或轻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七、本制度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