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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某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内容、要求及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某公司各部门及相关方。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gb 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
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动火作业
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职责
综合部
负责组织动火工作管理制度编制、修订。
负责公司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培训考试。
负责一级动火工作票消防安全措施的审核。
ehs部
参与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编制。
负责一级动火工作票消防安全措施的审核,监督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负责动火工作票收集统计分析。
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票相关人员资质。
发电部
参与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编制。
负责动火工作票的许可工作。
负责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
负责对动火工作许可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动火工作票审核及月度合格率统计并报送ehs部。
技术支持部
参与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编制。
负责动火工作票的签发,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负责对部门及相关方工作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及部门工作票签发人申报。
负责部门动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负责动火工作票网上维护更新工作。
管理内容与方法
动火级别
动火级别按其动火工作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两个级别。
一级动火区应包括下列部位、场所、设备:
油罐区,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汽水管道和设备、油箱,氢气系统及供氢站,锅炉制粉系统,液化气瓶间,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变压器等注油设备、油处理室、蓄电池室(铅酸)、脱硫吸收塔内与塔外壁、防腐烟道内与烟道外壁、事故浆液箱等防腐箱罐内与箱罐外壁及与吸收塔相通管道,脱硝系统液氨储罐及与其相通管道、液氨储罐防火堤内等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设备。
二级动火区应包括下列部位、场所、设备:
发电机、燃油码头、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输煤系统,电缆、电缆间、电缆通道、控制室、集控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室、档案室、脱硫系统其他防腐箱罐,脱硝系统氨区内等部位、场所、设备;汽机房内一级动火区以外的区域;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需要纳入二级动火区的场所和设施。
禁止动火条件
油船、油车停靠区域。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或未进行有效转换前。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带电设备未停电前。
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动火安全组织措施
动火工作票管理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服役手续和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动火工作票上不得涂改,禁止使用“……”、“同上”等省略词语;修改处应经签发人审核签字确认。
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h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运行许可人收执,另一份由ehs部收执保存。
动火工作票在所依附的主票(热力机械工作票、热控工作票、电气第一、二种工作票、工作任务单、事故应急抢修单)许可后方可许可,在主票终结前终结。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由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专业工程师和动火部门负责人担任。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经技术支持部培训考试合格,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班组长或技术人员担任。
动火执行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并在ehs部备案。
“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点位。
“动火方式”栏:填写动火的具体方式,如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运行人员填写,其内容如下: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置换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对现场可燃气体采取测量的措施。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5米。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允许动火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分管生产领导填写,二级动火工作票由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填写。
动火工作票审批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公司经授权具备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权限的专业主管或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发,公司综合部和ehs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并填写允许动火时间。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到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公司经授权具备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权限的专业工程师签发。经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审核,技术支持部部长或副部长批准,由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非本单位人员到生产区域内动火工作时,动火工作票由本单位签发和审批。
承发包工程中,动火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措施。
动火工作的监护
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技术支持部安监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应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满足可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消防监护人由专职消防员或志愿消防员担任。
动火部位或现场易爆气体及粉尘浓度测量由当值值长安排人员测量,写明区域内实际测量值、测量时间、测量人,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1.1%
<0.2%
煤粉尘
30~120g/m3
<20g/m3
氨气
15-28%
<15%
动火作业间断
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h,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动火作业的终结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埴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由发电部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告终结。
动火终结时,运行许可人也应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发电部负责对动火工作票进行月度审核,并盖“已审核”印章。
动火工作终结后,动火工作票保存期限为1年。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
审查工作的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
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上签名。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运行许可人主要安全责任
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完成相应措施。
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消防监护人主要安全责任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善。
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动火执行人主要安全责任
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为,并报告ehs部等相关部门。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动火安全技术及安全要求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对管道、设备、容器等的隔离、封堵、拆除、阀门上锁、挂牌、清洗、转换、通风、停电及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等措施。
凡对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或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动火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生产系统直接相连阀门应上锁挂牌,并进行清洗、转换,经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动火点与易燃易爆物容器、设备、管道等相连的,应与其可靠隔离、封堵或拆除,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检测动火点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在易燃易爆物品周围进行动火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通排风良好,使可能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如有必要,检测动火场所可燃气体含量应合格。
在可能转动或来电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事先做好停电、隔离等确保安全的措施。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区域或危险区域,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2h。必要时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
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h-4h检测动火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如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检测仪应在检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
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消防监护人。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器材。
必要时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现场处置预案。
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有违反规定现象时,应立即阻止动火工作,并报告综合部或ehs部等管理部门。
报告与记录
公司综合部负责本管理制度建设跟踪、记录和报告。
检查与考核
公司综合部每年应对照本制度进行自查。
公司ehs部负责对动火工作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2篇 发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发电设备系统的设备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本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动火作业工作。
2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q/cdt101 0001—2004)
3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3.1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制度;
3.2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重点防火区的动火作业工作(含外委施工动火作业),各级领导、生产部门、公司管理人员、各岗位生产人员以及外委施工作业人员均应熟知本制度
4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4.1本厂动火工作票分为《大唐**发电厂一级动火工作票》(aq—6)与《大唐耒阳发电厂二级动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4.2.1制氢站区及围墙外30米以内。
4.2.2汽轮发电机氢气系统及周围25米以内。
4.2.3汽轮机油系统及周围10米以内。
4.2.4燃油库区及围墙外40米以内。
4.2.5 蓄电池室。
4.2.6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4.2.6集控(含燃运)室、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通讯楼、煤粉仓。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4.2.8变压器区域内。
4.2.9锅炉燃油系统区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内。
4.2.10大修期间,氢管道10米以内。
4.3在本厂下列区域作业需动火时必须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4.3.1本厂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区域。
4.3.2制粉系统检修时,当挥发份大于10%时。
5动火工作票的编号
动火工作票的编号按《大唐**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 “第5条” 的规定执行。
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按动火工作票的票面内容和要求参照《大唐耒阳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 “第6条”的规定执行。
7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7.1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7.2各生产部门、公司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7.3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7.3.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7.3.2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7.3.3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安环部部长、保卫部部长审核,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二级动火由安环部消防专责、保卫部消防专责审核,由厂长助理、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设备部部长批准。
7.3.4动火工作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一级动火,由当值值长办理动火许可、二级动火由当班专业运行班长办理动火许可),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7.4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7.5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备消防车。
7.6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参照执行);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设副页填写,格式与票面一致。
7.7动火的现场监护:
7.7.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在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7.7.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的专业副部长(或专工)、保卫部消防专责以及消防队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7.7.3二级动火时,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及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进行动火监护。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7.8动火作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7.8.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等应移至安全场所。
7.8.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方法处理。
7.8.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动火现场未(含动火处理点)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消防等监护人员不在现场;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严禁或立即停止动火。
7.10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另一份由许可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回给签发人。
7.11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检修工作票,动火作业必须同时有该项作业的工作票。
7.12动火作业间断及工作终结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不能留有任何火灾隐患。
7.13动火作业结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须及时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7.1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担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15下列人员应负《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所规定的安全责任: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各级审批人员、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
8动火工作票的管理
动火工作票的管理参照《大唐**发电厂热力机械(热控)工作票制度》“第8条”的规定执行。
9附则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9.2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环部。
第3篇 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的消防管理,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确保生产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
3.2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3.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
3.4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年)
3.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26164.1-2010)
3.6 《发电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健环管理篇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3年5月1日施行)
4 释义
4.1 防火重点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4.2 危险场所
发电厂的危险场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气系统及管道、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燃机房等。
4.3 动火作业,指在厂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4 本制度所称“一级动火区域”是指油库、房内、柴油发电机室、蓄电池室及油水分离池内;燃机、汽机油系统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学加药间、加酸、碱间、酸和碱管道及附件上、危险品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变压器、电抗器等电气设备及油开关本体;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上述系统或设备2米及以内区域;燃机房内;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区域以及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5 本制度所称“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例如:通讯机房、计算机房、继保间、配电室、厂用电室、档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车修理场所以及其它安健环部认定的二级动火部位。
5 职责分工
5.1 动火作业负责人
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动火作业负责人权限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外委施工人员要担任动火工作负责人需安健环部批准方可担任。
5.2 动火作业签发人
签发人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签发。
5.3 动火许可人
运行具有作业许可权限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许可签发。
6 执行程序
凡在公司内动火必须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6.1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 天然气调压站、前置模块及调压站外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
2) 油系统、管道及其附件,油处理设备及其设置的堤堰、油库围墙以内所有区域、供、回油管道。
3) 各类油系统,酸、碱、加药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系统连接的吹扫和伴热管路等。
4) 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
5)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及所设围墙及房屋内。
6) 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
7) 燃机房内区域。
8) 上述除特别规定外的设备和系统2米及以内范围。
9) 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1.2 二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 除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均为二级动火区域,需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2) 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2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是经考试合格并经安健环部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班组成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6.3 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6.3.1 在厂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6.3.2 各生产部门、班组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6.4 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6.4.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6.4.2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6.4.3 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厂部领导审核;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人员审核。
6.4.4 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动火工作票在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6.4.5 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6.4.6 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有消防监护人在场监护,备足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联系备消防车。
6.5 动火工作票时限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时间为72小时;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
6.6 动火的现场监护
6.6.1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前,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和各级审核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应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将测量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工作票》内,并签字确认,在监护下进行明火试验,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2 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6.6.4 外委施工等在本厂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6.6.5 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6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7 动火工作票的有关规定
6.7.1 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6.7.2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6.7.3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6.7.4 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6.7.5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6.7.6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7.7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天然气管道置换不合格前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蒸汽吹扫未完全冷却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残油的燃油管道;
8)运行中的燃机油系统、天然气系统、变压器、汽轮机油系统、转动设备的润滑油(控制)系统。
6.7.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6.7.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6.7.10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6.7.11 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有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6.7.12 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本公司有关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6.8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6.8.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3)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工作票签发人审查动火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
6.8.2 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负责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4)负责确认动火工作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
6.8.3 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动火作业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检查运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
4)负责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7)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
8)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及时报告。
9) 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10) 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6.8.4 消防监护人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监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2)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防止火情发生,一旦失火及时扑救;
3)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8.5 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负责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
4)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无残留火种;
5)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应及时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
6.9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制度
6.9.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6.9.2 动火工作票由检修人员进行填写,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善,不得随意涂改。
6.9.3 填写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必须详细清楚,动火工作内容必须写明动火设备所处的详实位置。如有必要者应划出设备草图,在图上标明动火点。
6.9.4 “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 运行人员进行设备停电、系统隔离、泄压、清扫(理)、置换等。
2) 动火系统与设备交错时,要求运行人员变换运行方式或进行监护。
3) 如无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应填写“无”。
6.9.5 “检修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 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的规格、种类和数量。
2) 对动火点附近的重要防火设备或系统应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动火前对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并清理现场。
6.10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
6.10.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发后,还须由本公司安健环部负责人、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厂长批准。运行人员签字前必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负责人所在部门专业工程师签发后,由本公司安健环部人员审核、批准。运行人员签字前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3 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6.10.4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安健环部批准,并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在值长处备案。
6.11 其他安全措施
6.11.1 动火工作前应在工作地点或有关系统内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检测人将检测结果、检测时间填写在工作票上并签字。
6.11.2 动火工作应由消防监护人监督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派专人看火;
6.11.3 动火工作结束应彻底清除遗留火种,撤除动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会同安全、消防人员共同检查工作现场,确认工作全部结束,无火灾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结束手续并注销该票。
6.11.4 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系统上进行动火工作时,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离措施,加装堵板并对管道、容器进行彻底吹扫。工作地点的易燃物应清理干净。
6.11.5 在动火的设备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应敷设专用地线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线绝缘应完整,不能有破损和接头,严禁用其他铁件搭接代替接地线。
6.11.6 动火点应距动火用的乙炔瓶、氧气瓶10米以上,两瓶相距8米以上。
6.11.7 在室外进行高空电、火焊工作,风力达五级以上则禁止动火。
6.11.8 储油罐内进行动火工作,必须将所有与油罐连接的管路断开,清理干净罐内油污,彻底煮罐(或吹扫)24小时以上,打开罐的所有人孔门和盖板加装风机进行强力通风24小时以上,由专职人员测量罐内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数值并做试火,无问题后方可动火工作。
6.11.9 罐内动火前须用小动物进行试验检查、时间不小于8小时,当确认无危害时,工作人员方可进罐工作。
6.11.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公司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
7 监督检查和考核
7.1 动火工作票的检查与评价
7.1.1 已经结束的动火工作票每周由运行、检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进行考核,并装订成册,保存6个月。
7.1.2 动火工作票的统计方法:
动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终结的合格的动火工作票/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总数
7.1.3 动火工作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动火工作票:
1)无编号或错号、重号。
2)工作地点、设备名称特别是设备双重编号者填写不全或涂改者。
3)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或填写不正确、不清楚。
4)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漏签。
5)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准确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设备状况不符。
6)字迹不清,难以辨认者。
7)使用超期的动火工作票。
8)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许可人、动火工作票执行人不符合规定者。
9)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却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10)动火工作票丢失、损坏或未随身携带。
11)已经执行的动火工作票终结后,未盖“已执行”章。
12)用热机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动火工作票。
13)未按规定办理终结手续或工作结束后未进行现场残留火种检查者。
14)执行中发生异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15) 运行、检修、安健环人员对作业中的动火工作进行动火工作票动态检查:
7.2 动火工作票的收执与存档:
7.2.1 动火工作票格式制作由安健环部统一打印并制定成票本。
7.2.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收执,动火作业期间,保存在作业现场;一份交动火许可人员收执。
7.2.3 每月将已结束动火工作票由运行部和维护部保存,动火工作票保存6个月。
7.2.4 安健环部、检修部、运行部门均应对动火工作票实施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8 附则
8.1 本细则解释权属xx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