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综合防尘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预防煤尘爆炸,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87 条“煤矿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明确防尘工作责任人、管理者及职能科室。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鉴定煤尘爆炸性;制定年度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煤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粉尘防治专题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及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44 条要求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三通阀门便于操作。
(五)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46 ~ 653 条要求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六)主、副井井底车场,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各巷道,掘进巷道,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供水管路,按要求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和喷雾洒水装置,胶带输送机巷供水管路每隔 50m 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它巷道供水管路每隔 100m 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用于冲洗井壁巷帮。
(七)定期冲洗巷道积尘。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 1 次,巷道中无连续长 5m、厚度超过 2mm 的煤尘堆积。
(八)通风防尘部门负责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业务管理,施工人员认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九)煤矿应当为接触粉尘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