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健全管理组织。学校财产、物资由分管校长牵头管理。总务处负责校财产物资总体管理,由资产分管主任、物资保管员具体负责;级部由级部主任、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财产物资管理组织;各职能部门主任、部门负责人、管理使用人组成物资管理组织。
2、强化管理意识。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爱护公物教育活动,树立爱护公物人人有责的良好风气。对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有显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表扬奖励,对无故损坏、丢失的,责令照价赔,同时对相关人员、集体、班级进行考核。
3、财物确认。各班、室在开学初由总务处向有关部门、教师办理财产交接手续,或对财物进行定时确认。
4、财物位置固定。财产交接后,各班、室(音美体、仪器室、阅览室、电脑室、食堂),不得将财产私自搬迁和外借。如要出借必须经总务处分管主任同意。
5、定期检查。总务处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资产保管、使用情况作好记录。学年末进行全校性财产验收、考核。班级、部门财产管理组织对本班、本部门财产每月清查、盘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级部、部门领导,进而上报至校级财产管理组织。
6、定期报损。每学期末,各部门把财产的报损单送总务处(附单),经总务处核实,由总务主任签字后方可报损。
7、健全登记手续。为了更好地使用学校财产,保持物资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作用,学校资产总账上设立“固定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两科目,设置《固定资产登记清册》、班级《固定登记清册》。
8、管理落实到人。为了改变无人负责和职责不明的现象,按班、室、人和存入点,落实到处、室、班、人,并签订《固定财产登记清册》协议,定期检查,谁用谁管。
9、一切增添的资产要经过校长审批、保管员验收签章的手续,由财会室审核入账。一切减少的固定资产要经过校级财产管理组织鉴定,由校长报批。
10、学校的房屋、场地、设备在一般情况下,不向外出借、出租、交换出售。但在不影响本校教学和工作的前提下,经校级财产管理组织同意,校长审批下方可出借。但出借时必须办理出借手续,收取一定的租费,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校内教师对教育用的设备借还都要在保管员处登记注册。学校购入财产、物资,先有经办人签名,后由校保管员验收签名、登记。最后由校长审批,方可到财务室核算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