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惠民超市管理,用好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惠民超市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按照资源共享、便民惠民的原则,分片区优选已有超市,政、企共建惠民超市。
第四条惠民超市主要资助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第二章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为惠民超市的主管部门。
(一)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及时核拨资金或作出不予核拨说明。
(二)区民政局与各街道(镇)共同提出帮扶对象名单,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实施帮扶。
(三)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资金年度、阶段性使用计划;负责受理、审核由惠民超市提供的惠民购物情况统计报表,并报请区财政局予以拨付;负责对惠民超市的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安排
第六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60万元资金作为惠民超市专项资金。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区政府研究调整。
第七条惠民超市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方向:
(一)城乡低保家庭;
(二)特困户家庭;
(三)因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惠民超市的管理、检查、考评等。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惠民超市按成本价格出售生活必需品给帮扶对象。政府使用专项资金补贴、支持惠民超市。专项资金使用和拨付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低保户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按消费总额15%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每月最高补贴30元。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二)特困户到惠民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按每户每月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三)对因重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性救助,每户每次最高救助金额500元,由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协助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惠民超市汇总后,每季度到区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一次资金拨付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惠民帮扶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