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检查、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1.设置目的
手持电动工具是手直接接触带电设备进行操作生产的小型设备,极易发生漏电、短路等问题。为防止手持电动工具造成伤亡事故,保护操作者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属下列小型设备均为手持电动工具:
电钻(含冲击电钻);
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
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
圆锯;
电锤(含电镐);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电链锯;
电刨;
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电木铣和修边机;
⒂ 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3.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4.职责
4.1本制度由设备动力或工具装备部门负责管理
4.2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内容与要求
5.1工具的日常检查内容:
5.1.1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5.1.2保护接地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5.1.3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5.1.4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1.5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5.1.6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5.1.7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5.1.8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5.2管理
5.2.1工具应有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5.2.2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2.3在湿热和温度常有变化的区域应缩短检查周期;
5.2.4在梅雨季节前应及时检查;
5.2.5绝缘电阻应不小于ⅰ类2;ⅱ类7;ⅲ类1
5.3保管
5.3.1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由单位工具室统一保管,个人不得长期保存各类电动工具。
5.3.2单位工具室必须严格执行借用制度,严格借用手续,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5.3.3 电动工具借出和收回时,工具室应严格检查插头、导线等有无破损、变形、失灵和松动,不得带病借出。
5.3.4 各类手持电动工具除日常检查外,每季5日前由工具室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初5日前由本单位电工进行检测绝缘电阻,按检查表填好记录,由工具室保存,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5.3.5. 各单位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立台帐,以便安全人员随时检查或抽查。
5.3.6 各单位经常使用的电烙铁,可不保存工具室,但必须专人负责。小组统一按此制度进行定期检查。
6.考核
6.1.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规定处罚。
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