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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自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06 查看人数:77

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自律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自律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项食品自律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一、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责任,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真正做到制度、人员、工作三落实;

二、建立食品来源的索证要票登记台帐,载明进货食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产地、厂名、厂址等事项。

三、索要厂家或供货商的合法主体资质证照(有效复印件),以及有关商品质量要求的有效准入认证、协议认证、授权证明文件等“证、照、票、卡”有效原件、复印件;

四、建档保存好向供货商索要的下列有效资料: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专卖(直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专卖许可证):2、商品质量的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3、商品的信誉卡等;4、商品的发票、发货单、提货单、收据等进货凭证,以备查验;

五、对照进货手续核实购进的食品,通过目测和外观标识查验方式,查验所进货物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的安全期、使用期是否失效等,有问题的需再检验上柜的,必须进行自检,或送法定机构检验,待检验结果出具后,合格的上市,不合格的报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追查,或退货补办相关商品的再入市手续。

购销台帐制度

一、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购销台帐;

二、根据本食品店规模、经营情况,用纸质登记档案或电脑档案,建立食品购销登记台账;

三、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四、涉及人民群众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药品、食品,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需进行商品备案的,必需建立重点食品备案制度,按要求向工商等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五、以月为单位进行登记,每年装订成册,台账至少保管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质量承诺制度

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一、有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

二、建立销货记录台账,主动自觉向消费者开具销货发票(凭证),注明经营者的名称、摊位、联系电话,销售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销售日期等,以便发生商品投诉时能够予以核实;

三、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注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进行先行赔付等内容;

四、不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广告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五、严把食品质量关,对食品售后服务及“三包”负责任;

六、销售食品已进行索证要票,质量有保证,若有问题,愿承担相关责任;

七、即时受理解决食品消费申(投)诉。

协议准入制度

一、准入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政府法定规范;

二、严格审查供货方的资质条件,建立供货方档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等);

三、依照《合同法》及国家、政府有关法规与供货方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协议双方责任;

四、严把食品进货关,索取相关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证明的有效证明材料,手续齐全,方可准入,如鲜猪肉“场厂挂钩”的“三证两票”,蔬菜“场地挂钩”的农残检测证明、无公害及绿色食品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自检或相关部门检验,确认供货方商品有质量问题的,停止销售和协议准入,并按责任书及相关法规追究协议准入供货方的责任;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

二、配合工商管理部门督促市场内的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三、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责任,真正做到制度、人员、工作三落实;

四、保证市场食品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持证亮照,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及其所发布广告的真实、合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利用市场检测设备,对上市的的生鲜等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检;

六、协助工商等有关食品职能管理部门作好食品安全的宣传、管理等工作。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食品质量的自检自查;

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查验和检测,检验准确,公示结果及时;

三、完善检测条件,加强入市自检,对鲜猪肉每日查验“一猪一票”,对蔬菜进行每日抽查五个品种的农残检测,加强强制qs认证食品的查验;

四、查验所进货物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的安全期、使用期是否失效等;

五、查验有问题或需再检验上柜的,必须进行自检,或送法定机构检验,待检验结果出具后,合格的上市,不合格的报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追查,或退货补办相关商品的再入市手续。

食品退市制度

一、经进货检查验收,发现外包装破损的包装食品,作下柜退市处理;

二、发现标识不符,进货手续不齐全的食品,当即下柜,要求供货方在限期提供相关手续,在期限内能够提供相关手续的方可上柜销售,限期内不能提供手续的转为退市处理;

三、对自行检查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作下柜、退市处理并对下柜、退市商品的处理情况作记录;

四、对检测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停止销售,积极配合工商等相关部门处理;

五、对己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六、对退市的食品需重新进店销售的,应当索取其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报当地工商部门批准方可上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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