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及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措施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主管部门汇报。
(二)施工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并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一)a 级隐患:
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规划部制定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和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二)b 级隐患:
公司其它各单位制定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环保部主任审批,报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三)c 级隐患:
各单位现场班、队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当班安全员现场监护整改。
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从事操作作业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措施学习,并需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二、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一)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公司安全环保部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二)正副主任、工段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采掘、通风、放炮、采区机电维修、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四)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包括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1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五)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公司生产过程中若增添新技术、新材料或新工艺,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
(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三)、各操作工要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增添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工艺的认识和掌握学习。
(四)、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