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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化工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3篇某建筑企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4篇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企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8篇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综合行政部要逐台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2)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等。
2、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不准开带病车、超速车和疲劳车,车辆管理人员要按时安排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3、车辆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4、出车前、后的车辆必须进行例保项目检查。
5、车辆换季保养必须按冬夏季节规定更换机油。
6、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验收,在验收中如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报修。
7、车辆二保、三保、大修时,由用车部门负责向综合行政部报计划,批复后送指定修理厂修理,修好后由用车部门与综合行政部车管人员负责验收。
8、车辆在修理过程中,如须更换超过规定的配件必须提前向综合行政部申请计划,批复后方可更换。
9、车辆发生故障或在路上抛锚时,要及时与综合行政部取得联系,并准确说明故障原因,须修理部位及抛锚地点,以便及时安排得到处理。
10、车辆年检或保险时由综合行政部负责年检和保险。
11、车辆报废由综合行政部办理。
12、车辆城区夜间停放必须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外出车辆夜间停放时必须停放在正规停车场内。
13、工程车辆使用部门要建立有关车辆的各类技术档案、台账(单车油耗、停车费、过路过桥费、车辆安全检查、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安全行车)及审核,报送公司综合行政部。
14、综合行政部应及时做好机动车辆技术档案及相关费用台账(单车修理费、年检费、二维费、外加工费、使用油类及耗油量)及审核。
第2篇 化工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行政部门负责厂区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行政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 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 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 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行政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 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 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3篇 某建筑企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及奖惩
1.1公司每年应组织一次车队全体职工参加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工程部配合。
1.2对新入队的驾驶员,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交通及施工安全教育,了解本企业施工情况和道路运输特点,掌握一般安全知识(施工安全、起重及机械安全等),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3特种车辆驾驶员及驻班的货车驾驶员,必须选择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持有相关证件三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同时,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2、交通安全的一般规定
2.1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执照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开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2.2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灯、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2.3汽车在起步、调头、倒车、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行)。
2.4进入公司大院内,各单位生产区域内的车辆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车速限制在10
第4篇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级领导、员工、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门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第5篇 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公司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公司保卫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及公司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公司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保卫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厂区断路安全作业规程》(ah02/06)等制度。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按规程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经保卫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ah01/08)。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交通部门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公司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若发现不佩戴阻器,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违章处理,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对有责任的门卫作相应处理。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并按公司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马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公司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公司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6篇 企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 职责
2.1 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 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2.3 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3.1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8 运输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3.9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3.10 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3.11 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3.12 厂内机动车辆由运输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3.13 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
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 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 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 使用*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 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 厂区道路
5.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 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5 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6 交通事故处理
6.1 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6.2 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7 考核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第7篇 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内安全运输,顺利完成在产品加工件周转任务,防止由于车辆伤害造成的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 凡公司各类车辆,包括铲车、电瓶车、各类汽车司机均应遵守本规定。
2 在公司区域主干马路、各车间外环马路、车间安全道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均应按此制度执行。
3 公司区域主干马路指公司北门直至水暖组,公司东门到三车间。其余为厂区支干马路。车间内部有白色间断标记的通道为车间安全道。
4 主干马路各类机动车辆,时速应在10公里以下;支干马路时速应在5公里以下;车间安全道及主干、支干马路拐转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5 各类车辆在起步、出入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笛减速,通过各路口,司机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会车时应做到先让,先慢,先停。
6 一切车辆,除在主干马路外一律不准超车。在主干马路超车时要鸣笛示意,待前车同意后,方可超车。
7 各类车辆在主干道、支干道、车间通道一律靠右行驶,在转弯时应打开转向指示灯,无转向指示灯的车辆,在转弯时司机应伸手示意。左转弯时必须转大弯。
8 各类车辆进入库房、车间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笛,低速(时速不超过3公里)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9 主干马路一律不得在白天(6时至20时)将车辆停放在主干马路上,防止交通阻塞。十字路口、交通要道附近不得码放高物,防止阻挡司机视线。
10 各种车辆(包括私人摩托车)在7时至18时不得在公司区域内各种道路上练车。
11 各类车辆的司机除应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8篇 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