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调度工作,保证生产组织系统高效、有序、顺畅进行,最大限度发挥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在生产领域中科学、均衡地组织生产,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
第三条 生产调度人员要全面了解焦化厂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职责流程及生产经营情况,对焦化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协调,以使生产系统达到高效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 生产调度工作必须妥善处理产量与质量、效益,生产与安全等关系。
第二章 生产调度组织系统
第五条 焦化厂的调度指挥系统包括以厂长为首以调度室(生产科)为中心、由各车间、科室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的调度管理网。
第六条 调度室最根本的任务是负责全厂生产组织,组织协调物料平�,依据生产计划,保证生产均�、有序、顺畅的进行。
第七条 日常调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在厂长领导下,对全厂的生产活动进行集中指挥、统一调度。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天早会必须按时和如实向调度室汇报本部门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认真贯彻、落实调度会议和调度室发出的各项调度指令,不得迟误。
第九条 焦化厂实行调度长负责制,由调度长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的指挥权,必要时可直接调度到班组和岗位。
第十条 调度指令具有权威性,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协作配合,贯彻执行。生产调度有权撤销各生产单位作出的不符合生产规律或不利于综合平衡的决定,各车间必须服从,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分管领导和有关领导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须按生产调度的决定执行。第十一条 调度室解决和处理问题,要迅速果断、有预见性,坚持准确性和及时性。发生紧急情况,立即提出对策并付诸实施,并及时向焦化厂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 调度室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现场作业质量管理计划,报厂长批准后,按计划分阶段组织生产,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相互脱节和失调的现象,确保各单位全面完成生产计划。
第十三条 及时向焦化厂主管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或传达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生产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生产调度会决议落实情况,检查各生产进度和设备运行及质量指标的生产安排。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的需要,有权用调度命令或调度通知的方式,责成有关方面限期解决某些问题;有权指挥和调度本厂各车间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调度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在来不及与有关负责人联系时,有权直接制止,并及时通知违章作业者的直接负责人;也可直接按制度执行,将罚款单送达该单位。对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情况(包括统计数字、原始记录、计划布置和职责流程图、生产工作报告等)。
第十八条 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严禁推诿扯皮,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解决好生产活动中以及各相互协调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生产调度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调度室每日早10时前准确、完整填制生产日报表报送各分管领导办公室。生产调度指令至各有关部门,然后再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落实,但遇到事故处理及其它紧急情况时例外。
第二十条 日常总调度室对影响生产的关键环节(如全厂的水、风、电、汽的调配及主机设备的正常开停时间),实行统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灾害或生产关键部位出现突发问题等情况时,要及时向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在向焦化厂领导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或扩大。对需要保护现场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生产调度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生产调度会,总调度室负责以“会议纪要”或“调度通知”的形式,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值班调度的工作内容:
1、组织平衡本班生产,随时掌握生产情况;
2、掌握主机设备的运转和检修情况;
3、掌握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及质量情况;
4、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5、掌握各岗位安全操作情况;
6、处理上个班遗留的问题;
7、对有关生产过程中的紧急情况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值班调度应提前接班并进行下列工作:
1、听取上班调度员介绍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
2、听取上班调度员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查看上班调度员的值班记录;
4、了解各部门领导的当班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值班调度要室内调度和巡回检查调度两种工作方法结合起来进行工作,并及时与各生产单位相互沟通情况。
室内调度员必须明确当班的工作任务,要随时掌握生产动态,指挥和协调生产作业,及时记录主机的运转情况和产量、质量等数据。
巡回检查调度员的任务主要是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平�与组织生产,协助车间解决问题。同时应关注原料煤堆场、车间检修现场;对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也要进行相应的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失控,影响均�稳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给生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调度对公司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坚持二十四小时倒班,每班两人。
第二十九条 以生产调度的集中统一指挥为原则,一切与生产相关的操作、指令都要通过生产调度指挥系统逐级下达,情况紧急或必要时,合理将范围内的人力、物力加以调配,以确保操作平稳,生产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第三十条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当生产调度接到有关车间、部室的紧急报警电话时,生产调度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确认属实需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如119、110或120等),并通知总调度长和主管生产厂长,迅速联系有关部门或其他车间进行相应的处理或救援。
第三十一条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各车间或部门应及时向生产科汇报,调度员必须立即到位。
1、发生安全、设备、质量、人身、燃烧、爆炸等事故的;
2、主要操作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明显偏离控制范围的;
3、 水、电、汽等供应发生困难,需要降低负荷停车或停产的;
4、岗位出现喝酒上岗或打架斗殴扰乱生产秩序的;
5、 主要设备出现故障需进行应急检修处理或设备检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
6、 原料供应脱节、供应不足等威胁到生产正常进行的;
7、发现安全隐患及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的及监控岗位出现问题的。
8、 调度员现场确认后,应及时记录各车间或部门的汇报内容,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上级领导汇报。
9、在未接到生产调度指令前,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开车、停车、停水、停电、停汽、停产等。
第五章 调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生产质量方案,调整工艺、工程措施;计划检修和设备运行方案时,调度室可直接下达指令到各单位当班班长,当班班长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中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如长时间操作不正常技术措施跟不上、产品质量不合格、工作效率低、原材料消耗过高等)由当班负责人向调度汇报,调度室及时记录,掌握情况,并给予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机、泵、仪、表等动、静设备出现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威胁生产时,当班负责人直接与设备科联系进行维护和维修,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应深入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第三十五条 各辅助生产单位有计划的开工、停工的措施、方案与实施办法,必须提交生产科审批后,由生产科编制相关各方协同作业的统筹方案,下发相关单位,进行具体实施及完工后的质量验收。
第三十五条 非计划停工、停车和停产,由单位负责人向调度室请示,由调度室进行现场判断非计划停工的必备条件、过程及时间安排,再落实该单位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可紧急停工、停车但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否则,按私自停产、停工、停车论处。
第三十六条 每天当班调度员应协助好厂值班领导安排的各项生产任务,并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劳动纪律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负责按计划安排组织指挥的开、停工及开车前的准备,停车后的处理工作。
第六章 生产装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生产装置在公用工程方面需要大幅变动、投用、停用时,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统一下达指令进行平�。
第三十八条 生活供水、生产运输车辆装载及大型安装工程需由调度室协调设备科进行实地勘察、检查拟定计划方案落实实施生产。
第三十九条 当装置污水排放时,要符合环保要求,按焦化厂规定流程执行,如确实影响生产,各装置应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同意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条 各装置的关键设备、专用储罐、投、停用及大型设备开、停机操作时,需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待调度室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检测,一切准备就绪后方可操作。
第七章 调度指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当生产受到影响和正常调度指挥受到干扰而贯彻不下去,上级或厂部的决定受到抵制或生产计划受到制约时,调度室需发布《调度令》或强制性《调度令》,但必须具有合法性。
第四十二条《调度令》由生产调度室起草,调度长审核后由厂长签发,受令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折不扣完成,否则将从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调度令调度管理制度》的管理一式两份,一份交执行单位责任人,另一份生产科留存。
第四十四条 在生产运行处于紧急状态,生产装置发生重大调整、安全隐患扩大恶化及危及企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时,调度室必须下达紧急调度令,(来不及书面指令的,紧急情况下可下达口头调度令)。 第四十五条 生产调度指令是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组织均�完成生产任务的重要手段,是对关键问题采取紧急措施的行政调度命令,各车间、科室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调度指令规定的任务、内容和期限组织完成。
第四十六条 对受令单位执行调度指令不及时、不到位,一次扣责任人100元,第二次以上,扣责任人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焦化厂管理规定执行。每月调度指令各单位完成情况,随月度生产报表同时报送企划部和劳动人事部作为绩效工资考核依据。
第八章 生产日报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生产单位当班班长在下班前半小时,将本班的生产情况及各种生产数据报生产科调度室,由夜班调度对三班生产情况及生产指标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好调度生产日报表,在7:15以前送到厂长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统计员(或兼职统计员)每天8:30分必须准时填送单位生产日报表,日报表中的各项工作量和指标数据必须具有可考性、真实性,并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送生产科。否则每迟报一次罚款10元,每拒报、漏报、错报一次罚款20元。
第四十九条 生产科统计员每天10:00点钟,必须准时将各单位生产日报表汇总、考核、检测、验算报送完毕。否则,每迟报一次罚款10 元,拒报、漏报、错报一次罚款20 元;日报表未经考核和计算错误的每次罚款30元。
第五十条 各单位统计员公休、事假或不在岗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要安排其他人员代理报送,代理人所填报的程序仍执行统计员规定。否则,迟报的每次罚款10元;出现拒报、漏报、错报、每次罚款20元;出现弄虚作假和篡改数据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统计员每月27号务必将当月生产日报表汇总合计,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否则,迟报、漏报、拒报、错报的仍执行日报表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统计员职责流程和工作考核生产科管理,在日常报表和各项考核统计工作中,不受任何人影响或制约。否则,不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的和屡次违反日报表管理规定的,按失职论处予以取消统计员资格并承担追究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科负责执行落实和解释。各车间、科室必须认真履行遵守。
本生产调度管理制度自2023年 9 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