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项目部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五条 不得出租、使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六条 使用吊篮的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对本项目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出租单位负责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严禁项目部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由出租单位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项目部、本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出租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项目部、本公司。本公司组织出租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记录表》和《蚌埠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本公司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出租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项目部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出租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出租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六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八条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十九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