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理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排水管理处安全生产各项责任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教育与经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惩处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惩处;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加倍惩处。
第四条 排水管理处对所有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实行百分制原则,即对职工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奖励和惩处,所有职工每年初始分数为一百分,奖励加分,惩处减分。对正式职工奖惩限制最高分为130分,最低分为0分,年终时对个人安全生产得分进行统计,实现安全生产得分与年底奖金挂钩。劳务派遣用工每年安全生产得分80分以上者为合格,低于80分则予以辞退。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排水管理处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和个人实行奖励:
(一)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全年无死亡、重伤、轻伤、火灾等事故。
(二)无未遂事故,无违章指挥现象。
(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装置有重大改进,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难题,对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有突出成绩者。
(四)在紧急情况下,由于采取了应急措施预防或避免了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及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
(五)发现重大隐患、事故苗头,能够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事故或减轻事故严重程度。
(六)对发生的各种重大事故,能够积极抢救,从而减轻了事故严重后果或避免事故扩大有较大贡献。
(七)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创新,改进重大安全因素,其成绩突出者。
(八)坚持原则,勇于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作斗争,反违章成绩显著者。
对具备上述条件其中之一者,可根据成绩和贡献大小,按下列办法奖励:
(1)处安全生产大会通报表扬。
(2)象征性表奖,授予安全标兵称号。
(3)嘉奖:对个人安全生产得分进行加分。
(4)可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部门。
第三章 惩处规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和个人实行惩处:
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严,发生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和出现“三违现象”的部门或个人,按下列标准进行惩处。
(一)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含恶性斗殴),经安全生产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应负领导责任,处安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安全生产扣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造成非人身伤害的事故(工艺、设备事故等),经安全生产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处安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负责人、班组长安全生产扣分,最终惩处按处安委会意见执行。
(三)发生责任事故时,本着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除了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事故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最终惩处按处安委会意见执行。
(四)对“三违”或犯有对安全生产不利的行为者,将视情节予以安全生产扣分,具体实施参照本制度附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处安委会讨论惩处意见。
(五)经排水管理处年度绩效考核,部门或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岗位责任制度不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不彻底、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考核不及格、发生安全违章事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惩处细则
第八条 劳动纪律
1. 禁止在厂区内乱扔垃圾,违者扣除1分。
2. 严禁当班期间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项,违者扣除1分。
3. 严禁在工作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扣除1分。
4. 未及时、认真、准确的填写运行记录及报表,每发现一次,扣除1分,由报表责任人承担。
5. 各类会议、集体活动、培训、考核、讲座等,无特殊理由必须参加,如需请假必须提前,无故不参加的违者扣除1分。
6. 污水处理厂人员及各部门现场操作人员必须保证通讯正常可靠,通知或紧急事件必须随叫随到,如因通讯不正常导致的后果,对责任人扣除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