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施安全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公司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工作的管理,保证拆除报废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2. 范围
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3.职责
3.1安全工作由安全部统一管理。
3.2安全部、设备动力部负责组织拆除和报废的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
3.3所在单位负责协助或实施设备设施的拆除
4. 管理规定
4.1生产设施的拆除、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报设备动力部,由设备动力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4.2拆除和报废前,由安全部组织生产设施所在单位对拆除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拆除方案和控制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3在拆除生产设施时,如果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4拆除报废现场由具体实施单位指定安全管理人负责安全监管,并坚守岗位。
4.5拆除、报废方案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应将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告知施工人员,并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执行。
4.6拆除施工时,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下进行。
4.7拆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操作票证。
4.8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空或推倒的方法拆除。
4.9拆除物件不准自上而下抛掷,要求用吊运和顺槽流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
4.10石棉瓦拆除,必须佩带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进行拆除。
4.11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有关电器、仪表方面的操作,必须由电器、仪表车间确认可行时,方可施工。
4.12拆除、报废现场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消防栓和消防设施。
4.13拆除生产设施,需爆破作业,必须提出爆破方案。征得保卫部门、安全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5. 相关文件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规程》
6. 相关记录
生产设施拆除、报废申请表
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安全方案
本文件修改记录
序号 | 更改日期 | 更改章节号或说明 | 更改人 | 批准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