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要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有计划的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条:项目部在承接工程任务时,发现周围环境不能满足作业条件要求时,要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防范措施。
第三条:进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进行施工,项目部要编制施工方案,提出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卫生教育。
个人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在采购个人劳保用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工地现场前进行检验。
第五条: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辅助性措施,要积极设法从根本上消除职业危害和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从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出发,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原则是:必须发的应当给予保证,可发可不发的不发。
第八条: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1)、有刺害、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面,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2)、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3)、接触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第十条:对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等必须要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采购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特殊的防护用品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禁止以钱代物,将劳保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员工。
第十二条:员工要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