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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毒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06 查看人数:76

尘毒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尘毒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确尘毒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责和适用范围,规定尘毒危害防治的程序和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作业现场的尘毒防治与管理。

3 职责

3.1 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指导编制人员将尘毒危害防护纳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审核专业公司申报的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的尘毒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项目。

3.2 劳动人事科负责组织对新录用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负责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按规定时间组织对员工的健康检查。及时调整不宜继续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人员的岗位。制订尘毒危害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监测尘毒危害场所;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环境和尘毒危害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使用情况。确定享受营养津贴的岗位和发放标准。

3.3 安全保卫科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尘毒危害防护设施的布置,对尘毒危害防护设施布置和尘毒危害防护用品、用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核、汇总各分公司、专业公司申报的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的尘毒危害防护设施计划。参加对新录用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

3.4 工程管理科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布置尘毒危害的防护设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落实。推广使用无尘毒危害或尘毒危害低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尘毒危害防护设施的布置。负责采购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且属于固定资产的尘毒危害防护设施。

3.5 专业公司负责在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时,按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安排尘毒危害防护设施,负责在作业指导书中,对防护设施作具体布置。负责编制申报列入年度或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的尘毒危害防护设施计划。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安排,布置尘毒危害防护设施,负责尘毒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教育并检查、督促员工按规定使用尘毒危害防护用品、用具。

3.6 采购供应科负责按规定要求采购、保管、发放尘毒危害防护用品、用具。

3.7 工会和员工代表参与对尘毒危害的监督和管理。

4 资源需求

4.1 从事尘毒危害防护管理、检查及应急人员。

4.2 尘毒危害防护所需的设施、防护用品、用具、营养津贴等。

5 工作流程

5.1 录用新员工

5.1.1 新员工在录用前由劳动人事科组织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录用。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5.1.2 由劳动者人事科组织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及防护知识教育。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用具;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尘毒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2 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2.1 分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配备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2.2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应根据规定正确使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以保护自身身体健康,免受尘毒危害。

5.3 施工现场防护

5.3.1 分公司、专业公司每年年底,根据下一年度施工作业计划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结合尘毒防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5.3.2 分公司、专业公司根据经审批的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设计,对可能产生尘毒危害的场所,设置通风、除尘、防毒装置。并落实专人维护、保养,保证防护装置正常、有效地运行。

5.3.3 优先采用无尘毒危害或尘毒危害低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3.4 在可能产生尘毒危害的场所,由专业公司按《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急性尘毒危害事故的作业,除做好预防措施外,应在作业指导书中编制应急预案进行控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并列入向作业人员安全交底的内容。

5.3.5 对喷砂除锈、木材加工、砂轮磨削、水泥拆包、翻仓、搅拌、石料破碎、油漆、防腐、接触有毒化学危险品、容器内焊接切割等作业,应采取通风除尘、湿式作业、密闭隔离、加强通风、派专人监护等措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在作业场所、作业时间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作业者及他人的危害。

5.3.6 施工现场的道路采用洒水车或人工洒水,减少扬尘。

5.3.7 防尘防毒设施指定专人操作、维护和保养,不得随意停用或拆除。

6 监测和改进

6.1 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认真检查尘毒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确保其完好、有效。

6.2 由劳动人事科在必要时对有尘毒危害的场所进行检测。

6.3 根据《职业健康管理》程序的规定,由劳动人事科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每年组织无损探伤、焊接、切割、热处理操作等人员,每一年组织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一般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每二年组织一般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卫生所)如实书面通知员工并录入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当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人力资源部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处理。

6.4 公司人力资源部(卫生所)对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形成分析和趋势报告,对存在的问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制订纠正与预防措施。

6.5 各级在安全检查的同时,检查作业场所的尘毒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检查尘毒危害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尘毒危害问题,下达《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计划》,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落实整改。

7 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7.2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7.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

7.4 《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7.5 《安全施工管理》程序

7.6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7.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发放办法》

8 记录

8.1 安全教育通知单

8.2 新进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8.3 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计划

8.4 隐患整改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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