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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学院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82

卫生学院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卫生学院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卫生职业学院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规定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xx市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属部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实行的政府采购,是指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采购统一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及福建省安排的预算资金(财政补助)和预算外资金(即教育事业性收费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学院实施政府采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委托政府采购'。学院相应成立一个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后勤工作学院领导、后勤部门、财产科、财务室、监察室及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后勤工部门具体施行。

政府采购是指由学院委托xx市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代为实施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物品、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学校采购管理范围

第六条 学院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工程材料类采购、物品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工程材料类采购主要是指基建维修工程相关的设备、配件、材料等的采购。

物品类采购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含后勤)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包括工具用具)、耗材(包括零星维修用材料、清洁用品、汽配件等)、药品、图书、教材、办公用品(包括大宗印刷)、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的采购。

服务类采购包括未列入维修工程的零星维(装)修(包括汽车修理)、各类保险、绿化保洁、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等的采购。

第三章 学校政府采购的实施

第七条 学院采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采购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规定;编制(或审定)学院采购的计划(或预算);监督检查学院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各部门此项工作的业务与对有关人员的培训;领导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等。

第八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市采购办批准的采购形式并按国家、省、市所规定的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确定中标人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购单位通知中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七天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所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或协议)签订后,采供双方均须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验收所采购的货物运抵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数量、质量验收,且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大型或高精尖的仪器设备应邀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学院组织的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单一项目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程序与审批手续,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制约。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或经办部门的采购人员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员应在中标单位(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检查经办部门、职能部门在采购执行过程中的执法情况,采购文件的保存情况与制度完善情况。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的内容,每年审计检查的结论报省教育厅并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依照有关的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采购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办人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采购管理方面的文件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此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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