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局考勤管理制度
检验检疫局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第二章 日常考勤管理
第三条 集团考勤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的考勤工作由其主持工作的领导负责,办公室负责考勤机管理。
第四条 部门须指定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本部门考勤员,负责记录考勤信息,定期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考勤时间规定如下: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
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8:11―8:30为迟到;下午16:30前离岗为早退;
第六条 迟到时间超过半小时,早退十一分钟至二十分钟,均列为旷工半日;迟到超过一小时,早退超过二十一分钟,均列为旷工一日。
第七条 当月第一次迟到可不计,第二次迟到列为事假半日,第三次迟到列为事假一日,以后每多一次迟到均列为旷工半日;因迟到、早退形成的事假、旷工超过半日,均扣除相应的薪资。
第八条 考勤记录符号如表 1.1所示。
表 1.1 考勤记录符号表
名称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公休
符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