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严肃纪律,强化管理,保证本单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没有特殊情况者,无故迟到或者早退5-10分钟,按职工奖罚制度执行。
二、上班期间不请假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者(如到宿舍取东西者或闲聊者)按职工奖罚制度执行。
三、八小时以外(在下班期间)有事需外出者,必须持请假条向本厂生产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若擅自离站者按旷工对待。
四、职工有事请假必须持请假条请假,请假两天以内,由本站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包括两天)以上,经本站负责人签字所领导批准。
五、相互替班时,回家的一方必须持请假条请假,并说明谁替班,什么时间回来。若发生无人接班,扣除相互两人各两天工资。拒绝电话请假或代人请假,违者扣除两天工资。
六、运行人员若有私事处理,必须向生产负责人请假。
七、运行人员在查看水情、清除拦污栅杂物时,厂房内必须有人监护,不能同时离开。
八、全站职工的法定节假日由电站根据实际情况,按生产忙闲统一安排,具体实施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