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化学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制度
教学用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好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是保障教学科研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搞好危险化学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第442号国务院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放射性物品防护条例,积极做好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凡在学校仓储、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范围: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源等。特殊管理药品的清单详见《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三、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申购和提运
1、申请购置化学危险品,需在计划申请单上加盖公章,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审批签字,对于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同时要有校长签字,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方由学校统一采购。
2、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购置,运输的规定进行操作,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有毒的化学危险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应专车提运。
严禁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和保存:
1、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要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实验室工作的实验员负责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实验中心主任是各实验室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使用或保存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对爆炸品、剧毒品等,要由两人共同保管,做到个人无法单独取用。保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警惕性,工作认真负责,并掌握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与技术,懂得所保管的危险品性质和特点。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意外,能做到及时扑救。
3、化学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的存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储存管理条例的要求。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公安部、卫生部、核安全局的有关规定。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存放地点应注意通风、防热、防潮、防冻,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仓储范围内严禁烟火。根据劳动保护条例对保管人员实施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各存放单位要积极配合市防疫站,做好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工作,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4、严格发放制度和出入库手续。对特殊管理药品要有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和两个领用人一起签字,原则上限领一次用量。必须多领的,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同时必须精确计量和记载。对领、用、剩、耗的数量必须做好详细记录,用剩的数量及时退库;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实验室。严加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5、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旧棉沙,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6、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系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存放地点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化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检验,防止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7、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库房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使用制度,制定安全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品库房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降温、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发生失盗、短缺及其它意外情况,要立即上报。
8、对所保管和使用的危险品及特殊管理药品严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人员和各级主管领导都应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将分别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