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规范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 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 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 应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第2篇 水泥厂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第3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我公司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生产经营快速、稳定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
一、督促并协助公司行政,利用会议、板报、专题学习讨论等形式,经常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动员、组织劳动者积极参与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程序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并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行政协调、督促解决,制定防治措施。
四、对本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使要求予以纠正的权利。
五、对产生职业病严重危险时,行使要求公司行政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行使参与事故调查的权利。
七、发现危及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情形时,行使向作业现场管理干部直至经理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场所的权利,有关
领导应立即做出处理。
八、督促公司行政为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冬委取暖费,提出工会意见。落实每年防暑降温和各级冬季取暖措施。
九、督促公司行政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教育劳动者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讲究个人卫生,搞好自我防护。
十、督促公司行政定期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确诊有较严重职业病的劳动者除发放药物,安排给予治疗外,建议对其岗位尽可能地进行调整。
十一、积极协助、支持公司行政推进科技进步,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不断改进生产设备,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和条件,从根本上防止职业病,减少职业病危害,确保劳动者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