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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规范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公司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第2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
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砼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铁矿安全科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基层单位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铁矿相关规定执行。
4、施工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基层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7、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第3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培训后, 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定期维修、检修、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员作业地点都应纳入监测范围。
6、监测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并认真填写公告栏及交接班记录。
7、监测项目及频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两时测定两次,硐室、矿井总回风巷每班测定1次,串联通风地点每班测定2次,临时停风点每天测定2次,密闭前每周测 定1次;
(2)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每2小时监测1次;
(3) 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4)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测定1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6)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个月测定一次;
8、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
9、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在宣传栏公布
10、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及时处理
第4篇 水泥厂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质检室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二、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第5篇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培训后, 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定期维修、检修、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员作业地点都应纳入监测范围。
6、监测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并认真填写公告栏及交接班记录。
7、监测项目及频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两时测定两次,硐室、矿井总回风巷每班测定1次,串联通风地点每班测定2次,临时停风点每天测定2次,密闭前每周测 定1次;
(2)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每2小时监测1次;
(3) 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4)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测定1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6)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个月测定一次;
8、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
9、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在宣传栏公布
10、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