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养猪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2、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3、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4、对入库的所有疫苗要及时检查验收并填写入库记录,发现疫苗情况异常立即报告。检查验收项目包括:疫苗名称、外观、供应商名称、运输保温或冷藏措施、批号、有效期、数量、规格和保存条件等。
5、所有疫苗必须按说明书要求的保存条件分类保存。
6、每周检查一次疫苗的库存情况,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出库应进行质量检查,遵循“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先生产先使用的原则使用并填写出库使用记录。
7、每天上下午对冰箱等储存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温度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对相关设备进行养护,确保疫苗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8、发现停电或设备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同时考虑长期停电的补救措施。停电后对所有存放冻干生物制品的冰箱和存放油乳剂灭活苗的冷藏柜的门不得开启,若停电时间达12--24小时,要放置冰块进行降温、保温;停电24小时以上或储藏设备出现异常时,所有疫苗等生物制品要设法转移到其他冰箱和冷藏柜中保存。
9、对废弃库存疫苗必须无害化处理(焚烧、高压灭菌、煮沸灭菌等)。
10、无关人员严禁开启冰箱等疫苗储存设备,疫苗储存设备中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12、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3、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14、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15、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16、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17、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