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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环境治理管理制度
为保护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基本概念
1.1毒害品: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毒品按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级毒害品。
1.2粉尘: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吸入生产性粉尘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1.3噪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以称为生产性噪声。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中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85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1.4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本厂不涉及。
1.5工业废气: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和。
1.6工业废渣: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有化学反应性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体废物均属工业有害废渣。本厂不涉及。
八、环境治理目标
1、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消防洗消废水不外排,罐车运输交由淄博淦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置。
3、主要负责人对本厂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环保科为本厂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设一名环保员,各车间主任兼环保员。
4、本厂每个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控告。
5、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对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有关部门应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的产生。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施、设备。
7、根据有关标准,为岗位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装备。
第2篇 环境治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护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公司所属生产区域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等。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内容及相关要求
4.1基本概念
4.1.1毒害品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毒品按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级毒害品。
4.1.2粉尘: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吸入生产性粉尘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4.1.3噪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以称为生产性噪声。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
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85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4.1.4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4.1.5工业废气: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和。
4.1.6工业废渣: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有化学反应性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体废物均属工业有害废渣。
4.2公司环境治理目标
各项环保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实现工业污水达标排放。
4.3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监察部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设专职环保员。
公司各部门和每位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控告。
4.4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对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有关部门应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的产生。
4.6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施、设备。
4.7根据有关标准,为岗位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装备。
4.8环境治理主要措施:
4.8.1禁止向雨水排放系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废液、工业废渣;
4.8.2禁止在厂区内清洗油类、酸液、碱液或废液贮罐和容器;
4.8.3罐区排污系统阀门平时要处于常关状态。排污时,严禁错开通往雨排的阀门;大雨时,先开通往污水池的阀门,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池,地面无污油时,再将通往污水池的阀门关闭,打开通往雨排的阀门;
4.8.4蒸汽凝液要排入雨排系统,防止凝液加热排污地沟中的污油等污染物。
4.8.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4.8.6各区域及时清理所辖区域内地沟、地井,防止杂物堵塞地沟、地井,造成污水外溢现象的发生;
4.8.7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
4.9各部门环保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考核。
4.10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