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特制订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各站、食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二)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活动馆;
(三)脱水站,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专人担当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并经市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演练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电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劳动技能鉴定部门核发的电工证后,方能从事电气工作,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第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灾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六)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六)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四)及时发现和消防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第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灾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四)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十五条 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职责:
(一)按照采气管理一区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火灾扑救,引导被困人员逃生疏散;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一)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二)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灾并实施扑救;
第十七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七)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八)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四章 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三)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四)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三)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五)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基本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