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公司的供配电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单位的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
3、职责
3.1设备能源部负责公司供配电系统整体的管理。
3.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的配电系统的管理。
3.3生产技术部为供配电系统技术指导部门。
4、管理规定
4.1供配电系统包括:变电所、配电室、变压器今及备用电源。
4.2供配电安全管理
4.2.1电工必须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电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
4.2.2供、配电场所及设备、避雷设施等必须经电业管理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投入运行。
4.2.3供、配电室电工应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定》及当地供电部门有关规定,注意做好操作时的安全防护工作。电工作业时,所着防护用品、所用安全工具必须符合专业规定。
4.2.4值班电工必须轮循坚持24小时值班,按时巡查供电设备及电力线路,按时监控电器设备的运行参数,发现异常运行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值班电工巡查项目一般应包括:变压器巡查、配电设备巡查、架空线路巡查和电缆线路巡查。
4.2.5重要生产单位应配置备用电源,确保在发生突然断电等事故时,及时供电。
4.2.6根据工作需要,变电所应备足各种合格的仪表、安全用具、防护用具,并定期进行试验、检查。
4.2.7变电所、配电室应设置各种必要的消防器材,电工能熟练使用。变电所、配电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4.2.8变电所、配电室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老鼠或其它小动物破坏电缆。
4.3供配电系统的维护
4.3.1供配电设备应进行统一的计划检修安排,维护设备正常、高效运行。
4.4规范供配电系统的图纸管理,做好技术数据及资料的保存。
4.5建立健全各岗位职责及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术管理,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保证供配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2篇 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保障制度
1、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上岗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等进行操作。维修电器设备和线路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其余人员,严禁操作。
2、电气工作人员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采取验电、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地线拆除,方可通电。
3.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禁止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4、电气工作人员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警示牌。
5、所有电气设备、线路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一旦发现不合格的,必须及时更换和修复。
6、所有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柜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必须进行保护接地。
7、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须经修理、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长度150米的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不宜超过10个,超过10个时,必须予以报废。
8、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核对,严禁任意更换代用。
9、供电室必须设置独立的避雷系统,并做好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安全措施。供电室的门必须向外开,窗户必须设置金属网栅,四周必须设置围墙或栅栏。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10、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须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联系或办理停、送电时,必须使用工作联系单。停电作业时,必须进行验电、挂地线、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送电时,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经工作人员在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送电。
11、矿区所有夜间作业点及危险点,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