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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票证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现场各种作业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特种作业。
第三条 票证办理流程
一、职责定位:
工作申请单位工作负责人(或技术员)为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制定人和作业票证传递人,当班班长为安全措施组织落实人,本岗位操作工为安全措施落实人和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一类动火、三级以上登高作业、其他安全措施不达标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的作业)安全监护人(一般作业由工作负责人监护),主管或部门负责人为检维修作业项目的组织管理人和交出安全措施批准人,工作负责人为作业项目安全措施确认人,安全员为作业项目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管人和审核人及作业票证生效批准人。
二、签批六项原则:
必须遵守“签字现场确认制”原则、“先确认后签字”原则、“后签人为先签监督人”原则以及“特殊作业岗位操作人为第一监护人”原则、特殊情况下的“代签人不离作业现场”原则、“属地管理部门为票证签发部门”原则。
三、 签批顺序:
第一签字人:工作申请单位工作负责人(或技术员)为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制定人,首先编制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并交付运行组织措施落实实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可靠性分析,填写危险危害分析记录,待措施落实人反馈安全措施实施后,会同措施落实人现场落实确认安全措施已执行到位;
第二签字人:特殊情况岗位操作工(一般作业维修人员)即作业项目第一监护人,确认安全措施无异议后签字;若因操作需要不能保证作业过程始终在现场的,本人签字后可提请班长或部门协调一名代理监护人签字,代理人监护人和岗位操作工在实施作业项目监护职责上负同等责任;
第三签字人:工作许可人接到交来作业票证后,首先确认票证中所列安全措施无异议,并结合自身专业安全需求提出安全补充措施,经落实确认已具备作业实施条件后签字许可,同时通知工作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对措施执行情况落实。
第四签字人:安全员确认票证描述的安全措施落实无遗漏或补充后签字认可,作业项目安全措施未落实完成的严禁签字,并根据票证签批监管原则,落实相关人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签字责任;
第五签字人:票证生效批准人,即根据票证管理制度分工负责的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专职人员,当专职人员到达现场确认作业双方(即检维修作业实施方和安全措施交出方)熟知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对检维修作业范围、作业地点、作业流程清楚无误,双方各自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无补充措施后签字批准票证生效;特殊情况不能决断的,提请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其他管理部门会签批准。
四、票证办理分工
二级动火作业、二级及以下登高作业、进入设备容器作业,动土作业、登高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首先由车间安全员负责落实生效,车间安全员不在由公司安全员落实生效,一类动作作业、三级及以上登高作业首先由公司安全员负责落实生效,公司安全员不在由部门负责人落实生效。
第二章作业票证
第四条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五、本证选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高处进行的作业,均须办理此证,在架空线路塔杆上工作时,应遵守其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六、本证分四级管理:
1.高处作业单位负责一、二、三级及特高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
2.一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2-5米),由高处作业单位负责人(班组)审批;
3.二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5-15米),由车间安全员负责审核,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4.三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15-30米),由公司安全员负责审核,安全生产部副经理审批;
5.特高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30米以上),由安全生产部副经理审核,安全生产总监审批;
七、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并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身体必须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易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高处作业应采取搭设脚手架、使用高处作业车、梯子、移动平台等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发生坠落,移动平台工作面四周应有1.2m高的护栏,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有明显的载荷机构,严禁超载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平台移动,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8、高处作业地点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落物伤人。隔离区域为r与起吊工件最大长度之和。隔离区应按以下原则划分:
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r为半径
当2m≤h≤5m时,r=2m;
当5m< h≤15m时,r=3m
当15m< h≤30m时,r=4m
当h>30m时,r=5m.
9、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10、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按批次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用80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
八、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高处作业单位应制定补充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在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值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备注栏内。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若在生产运行区域进行交叉作业还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并保持安全距离。
9.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工作地点下面应设有警戒(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禁止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防止落物伤人。
10.在6级及以上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第五条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一、本证办理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一切吊装、起重作业(不包括外来固定施工区域吊装和固定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的各种吊装作业,其相关作业执行承包商管理规定)均须办理此证。
二、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公司安全生产总监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3.1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3.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3.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3.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3.5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4、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5、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6、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7、起重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8、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9、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三、本证分级管理:
1.一般设备,重量小于10吨的规则重物的吊装、起重,由吊装作业负责人编制吊装方案,由技术员或设备员审核,主管或车间主任审批。
2.对10吨及以上重物的吊装作业项目或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由吊装作业负责人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吊装安全作业许可证报本公司主管设备、安全部门联合审核后报主管生产安全总监审批。
本票适用于吊车、起重机械等进行的临时性、抢检修作业项目,固定行吊作业项目除外,但必须遵守相应行吊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前危害识别并填写危险危害因素分析表。
本证由吊装作业单位申请,并认真落实吊装方案和吊装负责人、作业人,并严格按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 动土许可证
一、本证办理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自然地坪30厘米以下的动土作业,均应办理此证。
二、施工单位负责人申请,相关专业主管负责审核,施工所在地段负责人及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验票审批。
第七条 断路联络票
一、本证办理范围:公司的消防交通道路或车间内的检修道路,在因为施工、卸料及吊装等原因需将道路堵塞或切断时,应办理此证。
二、断路作业由断路作业单位负责人申请,安全生产部及消防队负责审批。
第八条 动火工作票
一、适用范围: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均应办理此证。
二、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
1.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2.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公司内干气系统、焦炉煤气系统、农化废气、污水系统、电缆夹层、电缆沟、汽轮机油系统、给泵及锅炉风机润滑油系统及其周围,油罐区、控制室、计算机房、锅炉燃油系统、布袋除尘以及变压器、皮带、煤仓、煤粉炉风煤系统、电子间、配电室、氨水系统相关管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
3.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
4.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控股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5.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6.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需分别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至少包括:
a.燃料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汽轮机油系统、给泵润滑油系统、与油系统相连的汽水管道,油箱等。
b.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干气系统、焦炉煤气系统等。
c.锅炉制粉系统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笼、细粉分离器等区域(除此之外的部位列为二级动火区域)、煤仓、液氨制备系统、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脱硫塔等;
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至少应包括:
a.与油系统能可靠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
b.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c.动火地点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
d.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电子间。
e.脱硫系统(除一类动火外区域)、炉膛内、给煤机、落煤管外部动火等。
f.生产现场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g.氨水系统相关管道、污水系统、布袋除尘、废油储放区、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h.设备容器内动火每天开工前检查可燃气体含量(值长负责联系化验中心,工作许可前将监测结果告知工作负责人,安全员或指定专人随时利用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对动火容器进行检测)。
i.厂区内其他区域动火,根据实际进行危险点分析,除符合一类动火条件应办理一类动火许可证外,均应办理二类动火许可证,并落实好相关措施。
三、动火过程控制
1.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动火达到同样效果时,尽量采取代替的方法处理。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动火。
尽可能的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孔洞、地沟、管道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隔离措施不准使用石棉被等不耐高温材料),以防火花飞溅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一类动火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二类动火至少配备一个灭火器)。
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动火作业动火前必须做到“十一不”。
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5)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6)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8)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9)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0)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1)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3.对动火工作票中的粉尘、可燃气体的检测规定如下:
1)在粉尘浓度大的场所,须在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煤粉尘不大于20克/立方米)。
2)在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设备等处,须在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4.动火作业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
1)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不间断监视动火情况。
2)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及时报警并进行扑救。
4)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中对动火的基本要求。
5.动火作业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6.应加强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作业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必须经常至现场检查动火情况,作业现场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护(交接班时监护人必须认真交接并履行签字手续)。
7.一、二级动火工作在动火工作间断、重新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四、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及相关要求
1、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动火票签发严格安全动火票许可手续签发,运行区域内工作,安全措施由工作负责人制定,并严格按照审批手续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并联系相关人员现场落实会签。
3、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需办理动火工作票时,由相关主管编制并落实相关措施及签发手续。
4、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5、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6、动火票应注明相应的检修工作票的编号。
五、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的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间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措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六、动火的现场监护
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监护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监护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去。
七、已终结的动火票应保存一年。
第九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公司。
二、本证由临时用电单位申请,安全生产部值长或安全生产部副经理审批。
三、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周期在10天以内的临时用电,超出范围的按照正式线路铺设。
2.公司生产区生产性临时用电由电气运行班组负责,电气运行不能完成及其他情况由电仪班人员负责。
3.用电负荷超过50kw施工电源必须由电仪主管出具方案;外单位或生产区外接电必须经各专业主管批准。
4.用电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没有《临时用电许可证》的不得接电。
5.电工接用临时用电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6.临时用电必须使用现场检修电源箱进行接引,严禁使用其它配电柜、配电盘进行临时电源接引工作;
7.接入容器、设备内的临时照明电源,必须使用行灯变压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 v,在汽包、油箱、凝汽器等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放在容器外部,外壳应可靠地接地,高压侧应使用三相插头。
8.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设110v、220v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线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110v、220v的临时电灯。
9.电缆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
10.任何人不得擅自乱接乱动临时电源。在停、送电以及维修、拆装电器设施时必须由电工人员负责。
11.值班一操接到临时用电申请后,应首先审查临时用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生产过程中使用或长期使用的设备,不允许按临时线路敷设;检查临时用电票是否按要求通过了填写和审批,外部施工队伍办理临时用电票证必须填写施工队全称和负责人姓名并留下施工队电气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2.运行班组接用临时用电同样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炉班长、输煤班长、化水一操、脱硫一操)担任申请人。
13.电气运行班组自己使用临时用电,不需要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但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清楚,使用完成后,由完成班组及时将电器用具收回。电仪班组给外来人员接电时,必须向值长汇报接电位置、时间和方式等,经许可后方可接电。
14.接电人必须使用合格电气工具,并应用完好合格的绝缘电线和漏电、短路保护装置,按照“一开关一漏保一设备”的原则,不允许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15.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应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6.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应大于2.5 m,室外应大于4m,跨越道路应大于6m。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17.所用电器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良好(接入装置接地系统或单独接地,接地极至少打入地下0.6米)。配电箱及非户外用电设备须加防雨措施。
18.接电单位接用临时用电时,必须依据用电负荷对开关箱及箱内开关、电缆等进行检查、估算容量,接线完成后用电方不得任意增加负荷,刀闸开关、熔断丝,严禁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且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完好,并加防雨措施。
19.接电人必须审查有无用电计量要求,按规定需要计量时必须在票证上及计量表上记录初始数及倍率。
20.禁止临时用电户对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临时用电手续,若需变更,应按新装用电重新办理用电手续。
21.临时用电接电完成后必须在专用记录本上做好书面记录并记录用电时间开始及截止日期,到达使用截止日期,运行班组必须立即停电督促办理相关手续,不再使用的撤回用电设施。临时用电使用完成后及时结票,并由电气运行班组或电仪班组将所用电气器材收回。未及时结票的临时用电由接电班组必须联系相关人员按临时用电使用时间拆线。
22.临时用电拆除时,拆除人必须将相应票证终结,计算最终用电量,在票证上及计量表上记录,并上报相关负责人。
23.电气、电仪巡检人员每天对巡检区域内的临时用电至少巡检一次,发现不符合《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的联系整改。
24.电气运行班组原则上交接班前后半小时内,不予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紧急性工作或者安全生产部特别安排除外。
25.临时用电许可证在临时用电使用完成后必须及时予以消结。
26.当出现电气设施故障造成停电或其它故障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断电并检查用电设备。排除故障后,在用电方电气负责人的协同下恢复送电。对因用电单位违章作业或用电单位设备故障造成的后果用电方自负,给供电方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用电方进行处罚。
27.临时用电接用程序:
第一步:接收《临时用电许可证》并且确认签字审批齐全根据工作位置确定接电设施;
第二步:检查防护齐全并携带合适工具及接电设施(电缆、行灯变压器等)双人共同到达现场;
第三步:根据现场或接电设备(交直流类别、电压、功率)、电缆符合用电条件,与负责人对接确认接电;
第四步:就近寻找电压、功率、容量匹配的检修箱或开关箱并确定接电位置(漏电保护等配置必须齐全);
第五步:确认接电开关分闸状态并使用测电笔测量上下端口确认电源端有电,接线端无电;
第六步:将电缆或插头与出线端连接牢固并再次检查确认;
第七部:联系用电负责人确认可以送电后合闸送电;
第八步:现场确认送电设备运行正常后在交接班本、临时用电记录本上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进入设备容器及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公司内所有设备容器及受限空间内作业,均应办理此证。
二、本证由进入设备容器及受限空间施工或检修单位申请,安全生产部值长或安全生产部副经理审批。
三、进入设备容器及受限空间安全规定: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内,作业人员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在容器、水池内环境中作业,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2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发生问题应防止不当施救。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四、进入设备容器及受限空间工作必须遵守进入设备容器及受限空间八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必须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第2篇 安全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票证管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现场各种作业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特种作业。
第三条 票证办理流程
一、 职责定位:
工作申请单位工作负责人(或技术员)为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制定人和作业票证传递人,当班班长为安全措施组织落实人,本岗位操作工为安全措施落实人和特殊危险作业项目(一类动火、三级以上登高作业、其他安全措施不达标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的作业)安全监护人(一般作业由工作负责人监护),主管或部门负责人为检维修作业项目的组织管理人和交出安全措施批准人,工作负责人为作业项目安全措施确认人,安全员为作业项目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管人和审核人及作业票证生效批准人。
二、 签批六项原则:
必须遵守“签字现场确认制”原则、“先确认后签字”原则、“后签人为先签监督人”原则以及“特殊作业岗位操作人为第一监护人”原则、特殊情况下的“代签人不离作业现场”原则、“属地管理部门为票证签发部门”原则。
三、 签批顺序:
第一签字人:工作申请单位工作负责人(或技术员)为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制定人,首先编制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并交付运行组织措施落实实施,同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可靠性分析,填写危险危害分析记录,待措施落实人反馈安全措施实施后,会同措施落实人现场落实确认安全措施已执行到位;
第二签字人:特殊情况岗位操作工(一般作业维修人员)即作业项目第一监护人,确认安全措施无异议后签字;若因操作需要不能保证作业过程始终在现场的,本人签字后可提请班长或部门协调一名代理监护人签字,代理人监护人和岗位操作工在实施作业项目监护职责上负同等责任;
第三签字人:工作许可人接到交来作业票证后,首先确认票证中所列安全措施无异议,并结合自身专业安全需求提出安全补充措施,经落实确认已具备作业实施条件后签字许可,同时通知工作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对措施执行情况落实。
第四签字人:安全员确认票证描述的安全措施落实无遗漏或补充后签字认可,作业项目安全措施未落实完成的严禁签字,并根据票证签批监管原则,落实相关人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签字责任;
第五签字人:票证生效批准人,即根据票证管理制度分工负责的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专职人员,当专职人员到达现场确认作业双方(即检维修作业实施方和安全措施交出方)熟知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对检维修作业范围、作业地点、作业流程清楚无误,双方各自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无补充措施后签字批准票证生效;特殊情况不能决断的,提请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其他管理部门会签批准。
四、 票证办理分工
二级动火作业、二级及以下登高作业、进入设备容器作业,动土作业、登高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首先由车间安全员负责落实生效,车间安全员不在由公司安全员落实生效,一类动作作业、三级及以上登高作业首先由公司安全员负责落实生效,公司安全员不在由部门负责人落实生效。
第二章 作业票证
第四条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五、 本证选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高处进行的作业,均须办理此证,在架空线路塔杆上工作时,应遵守其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六、 本证分四级管理:
1. 高处作业单位负责一、二、三级及特高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
2. 一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2-5米),由高处作业单位负责人(班组)审批;
3. 二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5-15米),由车间安全员负责审核,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4. 三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15-30米),由公司安全员负责审核,安全生产部副经理审批;
5. 特高级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30米以上),由安全生产部副经理审核,安全生产总监审批;
七、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并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身体必须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易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 高处作业应采取搭设脚手架、使用高处作业车、梯子、移动平台等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发生坠落,移动平台工作面四周应有1.2m高的护栏,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液压机构无渗漏现象,有明显的载荷机构,严禁超载使用,禁止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平台移动,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8、高处作业地点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落物伤人。隔离区域为r与起吊工件最大长度之和。隔离区应按以下原则划分:
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r为半径
当2m≤h≤5m时,r=2m;
当5m< h≤15m时,r=3m
当15m< h≤30m时,r=4m
当h>;30m时,r=5m.
9、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10、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按批次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用80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
八、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 高处作业前,高处作业单位应制定补充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内。
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 在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值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备注栏内。
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若在生产运行区域进行交叉作业还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并保持安全距离。
9.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工作地点下面应设有警戒(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禁止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防止落物伤人。
10. 在6级及以上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第五条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一、 本证办理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一切吊装、起重作业(不包括外来固定施工区域吊装和固定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的各种吊装作业,其相关作业执行承包商管理规定)均须办理此证。
二、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公司安全生产总监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3.1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3.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3.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3.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3.5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4、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5、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6、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7、起重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8、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9、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