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mulu--]
第1篇 通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全厂通讯设备管理、维护工作,合理安全地使用通讯设备畅通无阻,更好地服务于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车间。
1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设备科负责全厂通讯设备的管理工作,电仪车间负责全厂通讯设备的运行及安装、调试、维护、检修工作。
3.2 厂内电话
3.2.1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装电话,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科审核,主管经理批准。
3.2.2 生产车间新增电话,单机及材料费由生产车间负责,科室新增电话,单机及材料费由主管经理批准支出。
3.2.3 单机应指定地点安装使用,因工作需要拆除或移装电话,应提出申请,
设备科批准后,由电仪车间办理。
3.2.4 跨部门移装电话,需经设备科同意后方可移装。
行。
3.3 电话服务
3.3.1 厂内电话服务分:国内直拨,市内电话,公司电话共分三类。
3.3.2 直拨电话
3.3.2.1有直拨电话机单位,应加强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话费不超过定额费用。
3.4.2.2安装直拨电话的单位,严禁打各种特殊服务电话。
3.4.3 开通市内电话的范围
3.4.3.1 副级以上办公用电话。
3.4.3.2 设备部、供销部、财务部和对外业务部门。
3.4.3.3 其它部室和车间的管理部门。
3.4.3.4 除以上规定外,因工作需要开通市内电话经主管经理批准方可开通,但要纳入考核范围。
3.4.3.5 单机增挂国内直拨功能,须经总经理批准。
3.5 电话单机管理
3.5.1 电话单机发生故障,可通过维修人员并做好记录,维修人员未到现场,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卸和修理。
3.5.2 电话单机维护、检修、故障处理不过夜。
3.5.3 无法修复的电话单机,由维修人员鉴定损坏程度,报设备部审批,使用单位交旧到电仪车间后再领新电话单机,维修人员更换,费用由使用单位支出(旧电话机作为维修配件用)。
3.5.4 设备部负责确定电话单机型号、规格和生产厂家。
3.5.5 设备部负责确定电话单机采购计划、领用审批,供应科负责采购发放。
3.5.6 程控总机的备品备件,电仪车间负责计划,设备部负责采购。电话单机备品备件及材料,电仪车间负责计划,供销部负责采购。
3.6 无线电台、对讲机的管理
3.6.1 根据介休市无线电委员会和公司机动处管理规定,各单位购置无线电通讯设备(电台、对讲机等)必须报设备部,统一上报机动处向市无线电委员会申报,选型购置、定额。
3.6.2 建立电台、对讲机台账。
3.6.3 在规定的频率、区域内使用对讲机。
3.6.4 对已废止和停用的无线电设备,报设备部并报公司机动处申请废止。
3.6.5 设备部负责每年无线电设备的年检。
3.7 外单位安装电话号:
3.7.1 外单位安装电话,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部审核,报主管经理批准。
3.7.2 初装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3.8 电话费定额标准执行目标成本规定。
3.8.1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电话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收。
4 考核标准
4.1严格按3.1之规定,拆除电话扣责任单位10分。
4.2违反3.2规定,拆除电话扣责任单位10分。
4.3违反3.4.2发生多少扣除多少。
4.4违反3.4.3、3.5之规定,扣除责任单位10分。
4.5严格按3.7之规定作好各项工作,违者扣除5分。
4.6严格执行3.8之规定,违者扣除责任单位5分。
4.7超出定额标准如数扣除。
第2篇 保持通讯畅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管理,规范各参建单位的通讯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3.制度内容
3.1参建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工程管理人员(专工及以上)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始终保持通讯联系畅通。
3.2参建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工程管理人员通讯方式始终保持最新状态,通讯方式及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通讯号码表,并报监理通知各有关单位。
3.3参建各方应保持通讯对口畅通,确因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对口联系时,各单位管理人员直接联系对方上级管理人员,任何一方不得无理由拒接电话。
3.4无特殊情况被叫方应及时接听对方电话,特殊情况如:会议、现场噪音太大等,确实不便或未能及时发现对方来电者,应在条件允许或发现未接来电情况后马上回叫对方,并说明原因。
3.5对屡次无故不接听电话,又不主动回叫的考核如下:
参建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工程管理班子成员每发生一次考核当事人200元,同时考核项目单位2000元;专工及以上人员(不含项目班子成员)每发生一次考核当事人50元,同时考核项目单位500元。
3.6所考核罚款缴纳按《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4.附则
4.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2本规定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
第3篇 保持通讯畅通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管理,规范各参建单位的通讯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3.制度内容
3.1参建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工程管理人员(专工及以上)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始终保持通讯联系畅通。
3.2参建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工程管理人员通讯方式始终保持最新状态,通讯方式及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通讯号码表,并报监理通知各有关单位。
3.3参建各方应保持通讯对口畅通,确因特殊原因造成不能对口联系时,各单位管理人员直接联系对方上级管理人员,任何一方不得无理由拒接电话。
3.4无特殊情况被叫方应及时接听对方电话,特殊情况如:会议、现场噪音太大等,确实不便或未能及时发现对方来电者,应在条件允许或发现未接来电情况后马上回叫对方,并说明原因。
3.5对屡次无故不接听电话,又不主动回叫的考核如下:
参建各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工程管理班子成员每发生一次考核当事人200元,同时考核项目单位2000元;专工及以上人员(不含项目班子成员)每发生一次考核当事人50元,同时考核项目单位500元。
3.6所考核罚款缴纳按《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4.附则
4.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2本规定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
第4篇 邮政局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局通讯工具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切实减少不必要的消耗。本着厉行节约,确保生产工作的通信畅通需要,结合《宜宾市邮政局通讯工具和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经县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配通讯工具范围
通讯工具包括办公室固定电话(含传真机)和符合市局文件规定配置的用于工作的手机(移动电话)及住宅电话等。
二、配置标准
1、办公电话:在职局领导、一室三部办公室及所属机构办公点、经警小队、班组(所)各配电话壹部,支局按原标准配备。
2、手机:根据市局《通讯工具和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局领导、一室三部主任、会计各可配手机壹部。
3、住宅电话:局领导、一室三部主任、会计按照市局规定各配住宅电话壹部(话机自理)。
三、购置和领用程序
凡符合配置通讯工具的部门和人员,所需配置通讯工具由综合办统一办理购买、登记发放手续和回收管理。
四、使用管理
1、凡企业配置的通讯工具,属企业财产,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更不得私自转让、调换,个人无继承权利;如果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不再符合配置通讯工具的个人或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须将公配通讯工具按要求退还综合办(退还的通讯工具必须是最初建档时的机型、号,且保持完好)。按规定配置的通讯工具和企业解决通讯费用的通讯工具,必须报综合办进行建档管理,并将号码公布,以利工作联系。
2、公配通讯工具(含公费解决话费的通讯工具)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任何配置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配置号码,如需更换必须报经领导批准同意并报综合办备案;凡属单位解决通讯费用的通信工具必须确保通讯畅通(确保24小时开机),不得人为中断工作联系;出现此类现象,将取消报销通讯用资格。
3、公配移动电话的使用期限及核报标准,按市局规定执行。
五、维修管理
凡属非人为原因出现的故障或损坏,属办公电话、传真机由综合办负责与电信公司联系维修;属手机故障或损坏的,由个人自行联系维修并负责费用。凡属人为损坏办公电话或传真机,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六、费用规定
企业解决通讯费用的通讯工具,主要用于工作联系。但本着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确保工作需要的原则,通讯工具实行费用包干,标准及处理程序如下:
(一)标准
1、办公电话(含传真机)
(1)以县局与电信公司洽谈、协议规定标准执行。
(2)各支局办公电话话费,不论支局电话多少一律控制在150元/月内核报。
2、手机
(2)支局长、公司经理:每月各60元;
3、住宅电话
局长每月130元,副局长每人每月90元,一室三部主任、会计每人每月50元。
第5篇 通讯器材管理制度
通讯器材是保证信息畅通无阻,各类指令顺利执行的必要设备,正确使用各种通讯器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使用各种无线通讯器材,必须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使用指定的频率波段。自觉接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管理,定期向上级汇报使用情况。
2.工作人员随身携带无线电对讲机,服从管理部门统一指挥,不违章超范围使用通讯器材。
3.熟悉通讯器材使用要求,运用正规正确的呼叫语言, 维护检修时保持联络。如果通讯器材失效,应立即撤出工作区。
4.不擅自改变、调整使用频率和发射功率,在指定区域内使用经认可的通讯设备。
5.严禁随意发出危险、求救信号,扰乱正常的通讯秩序。
6.不得擅自拆卸、故意损坏通讯设备。加强对通讯器材的维护保养,对损坏的设备及时报修。
第6篇 载波、微波、通讯、计算机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吸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二、严禁在室内使用明火取暖和照明。
三、机房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将无关电源断开。
四、室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按规范要求配置自动灭火装置或移动式灭火器,工作人员会使用保养。
六、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
第7篇 载波微波通讯计算机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吸烟。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二、严禁在室内使用明火取暖和照明。
三、机房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将无关电源断开。
四、室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按规范要求配置自动灭火装置或移动式灭火器,工作人员会使用保养。
六、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