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井下灭火管理制度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公司调度室。在现场的科队长、班组长应依照《灾变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2.公司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灾变计划》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矿山救护队长,通风科长和机电科长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灭火工作。
3.在抢救人员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公司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总经理任总指挥。
5.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6.井下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火区的范围,并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7.井下皮带运输系统必须安设烟雾或温度连续监测装置,当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喷雾。
8.井下移动变电站、机电硐室和检修硐室必须设置灭火器、沙箱。
9.配备必需数量的一氧化碳、氧气测定仪和必需的各种气体检定管,要指定专人按规定定期检测。
10.标有有效期的消防器材都必须定期更换。
第2篇 井下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为做好井下防灭火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及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2、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其他焊接。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烧焊报告,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批准。
3、井下录像、摄影必须提前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审批。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皮带运输机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数量不得少于2个。
5、井下所有防火密闭都要悬挂说明牌和检查牌,定期检查密闭前有害气体,当测定结果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二、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1、供应部门统一进购的灭火器包括需要维修和更换药品的灭火器必须有公安局的检验合格证标签否则不准使用。
2、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放在玻璃箱内或上架吊挂好,不准放在地上或沙箱内,否则每处罚款50元。
3、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使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灭火器保持卫生清洁。否则每处罚款20元。
4、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沙箱、防火锨必须保持完好,沙箱充满,防火锨、沙袋摆放整齐。否则每处罚款20元。
5、安监处、调度室对井下灭火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更换。
三、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
1、消防材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出入库,上台摆放整齐,悬挂管理牌板,并做好材料台帐。
2、消防材料库必须上锁,钥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管理,另一把钥匙置在调度站内。
3、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存材料按规定配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动用。
4、消防材料库由综合工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清扫,不能有积尘,否则每次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