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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34

县司法局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县司法局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县司法局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中心机房,保证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和使用,结合本局网络结构和运行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机房日常管理

1、管理目标是保证中心机房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机房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环境。

2、机房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3、机房钥匙要严格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一旦丢失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寻找,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4、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更不得动用机房设备、物品和资料,若因工作需要,相关人员需要进入机房操作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在管理人员的指导或协同下进行。

5、机房应保持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可,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无关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进入机房。

6、消防物品要放在制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机房工作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切断电源、报警、使用灭火设备等正确方式予以处理。

7、硬件设备要注意维护和保养,做到设备卡相符、设备使用状态记录完整。

8、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广域网的运行情况建立档案。未发生故障或故障隐患时,网管人员不可对中继、光纤、网线及各种设备进行任何调试,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要做好详细记录。

9、网管人员应做好网络安全工作,严格保密服务器的各种帐号,监控网络上的数据流,从中检测出攻击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10、网管人员要对数据流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除尘滤布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网管人员应在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实施修改。

二、设备管理

1、网管人员对各种网络设备的使用须按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进行。

2、经常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确保其运行完好。

3、所有贵重设备均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不得外借或由非专业人员单独操作。

4、中心机房的所有设备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如有损坏由借用单位或使用人员负责赔偿。

5、硬件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及时上报,填写报告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中心机房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登记)与维修由网管人员负责。设备管理人员每半年要核准一次设备登记情况。

7、中心机房主机(系统服务器)、网络服务器及其外围设备由网管人员每周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和维护,尤其是设备供电、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等要时常检查和维护。

三、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管理

1、软件要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与备份,备份至少保持一式两套,并存放在温度湿度适宜的磁介质库存中。

2、应用软件、应用数据应根据运行频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备份工作,备份软件和数据应存放在磁介质库存中。

3、应用软件的源程序除了在磁介质上备份以外,网管员应自己进行备份,以防应用程序发生意外,难以恢复。

4、为了便于对系统软件进行应用和管理,机房中须备有与系统软件有关的使用手册和各种指南等资料,以便维护人员查阅。其资料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拿出机房。 四、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

1、网管人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特别是服务器),发现病毒应立即处理。

2、压滤机滤布厂家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3、未经领导许可,网管人员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新软件,若确实需要安装,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4、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五、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

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和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4、网管人员制作数据的备份要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5、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备份的数据由网管人员负责保管,备份的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7、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备。

六、安全检查管理

1、中心机房安全是关系到行业安全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各个业务系统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坚持定期安全检查。

2、中心机房自检每年进行一次,且须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限期整改。

附送:

县司法局考勤制度

县司法局考勤制度

县司法局考勤制度第一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通知的作息时间,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第二条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中途因事离岗,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值周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并在工作人员去向牌上标明。第三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年休假由个人提出申请、组织安排,当年休完。各部门要把本部门工作人员年度年休假计划于年初报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全局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局务会讨论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计划进行年休,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特殊原因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最多可分两次休假。但工作人员所请病事假超过年休假天数时,则不能再休年休假。第四条无论请病事假及时间长短,一律要有请假条,不得口头请假,更不得带假。如遇特殊紧急情况(1天以内),可以向值班领导口头请假。口头请假的必须补写假条,否则按旷工对待。第五条病事假时间,以批准的时间为准,假满回单位后,滤布要主动向准假领导及考勤人员销假。如确需续假,应重写假条请假,否则,按旷工对待。第六条请销假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及考勤簿,严格考勤管理。第七条由局分管领导对各部门出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若发现考勤与出勤情况不符,对相关人员视为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一天日平均工资,以此类推,在年终奖励工资中扣发。经抽查,若出现考勤与出勤情况不符累计三次以上,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按不称职对待。第八条全年病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内,扣发年终奖励工资的20%;病事假累计在31至40天以内,扣发年终奖励工资的50%;病事假累计在41至60天以内,扣发年终奖励工资的80%;病事假在60天以上,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工资。第九条因请病事假未能按相关规定及要求参加集体劳动的(因公不能参加人员除外),每次扣发奖励工资30元,在年终奖励工资中代扣。第十条准假范围及权限

(一)请病事假3天以内(包括3天),工业滤布局机关工作人员经股、室负责人加注意见后由值周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基层司法助理员准假后由所长向司法局分管领导和乡镇分管领导领导汇报)。

(二)请病事假3天以上5天以内(包括5天),局机关工作人员经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由值周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加注意见后(基层司法助理员要经所在乡镇领导同意),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三)请病事假5天以上10天以内(包括10天),经所在部门及局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基层司法助理员要经所在乡镇领导同意),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请病事假10天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加注意见,经局务会研究(基层司法助理员同时要经乡镇主要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加注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第十一条请假基本程序:

(一)由工作人员本人写出《请假条》,按第10条准假范围及权限请假;

(二)副科级以上领导请假须按县委有关文件和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办理;

(三)经批准的《请假条》作为考勤统计的依据,由各部门妥善保存;

(四)假满后主动销假。第十二条各部门对当月考勤统计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务于下月5日前报局办公室备案,报送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第十三条全局工作人员考勤统计由局办公室负责,按月统计公布,作为个人出勤年终考核依据。第十四条因请假等事宜在年终奖励工资中扣发的金额,做为奖励基金,用于年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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