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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锅炉水质化验管理制度办法 第2篇锅炉水质化验管理制度
第1篇 锅炉水质化验管理制度办法
一.水处理人员对水处理设备和化验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1、水处理设备正常,软化水主要指标合格。
2、锅水碱度、ph值、氯根等项指标合格。
3、化验仪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
4、t=作场所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5、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二.水处理人员对设备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三.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四.严格执行gbl576—96低压锅炉水质处理标准,加强水质监督。采取炉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锅炉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
五.水质化验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六.分析化验用的药剂应妥善保管,易燃、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七.化验室和水处理问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八.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第2篇 锅炉水质化验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tsg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锅炉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发证的水质化验员。
2、锅炉结构,型号的不同选用相适应的水处理方法。并及时进行化验和处理,以确保锅炉水质符合要求。
一般情况下,要求化验时间和项目如下。
1)每月进行一次原水硬度,碱度,ph值,浊度的化验。有条件的单位应做水质全分析。
2)当采用炉外化学处理时,每班至少进行一次给水(软水)、汽质量的化验。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锅炉,在水处理设备运行工况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化验时间。
3)采用炉内加药处理时,给水和炉水的有关指标每天至少化验一次。
4)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给水应进行除氧,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溶解氧应小于等于0.050mg/l;若采用化学除氧,则应监测炉水的亚硫酸根含量。
3、锅炉水质应符合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锅炉及水处理方法,把水质标准中的相应要求列出来。
4、及时、正确、清晰、完整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并将记录数据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