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劳务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和“两违”现象,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实行公司、项目部、作业班组三级管理。各级管理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公司备案。
3、劳务人员的聘用。
(1)项目部聘用的劳务人员,应造册登记,建立劳务用工人员台账。
(2)劳务用工必须签定用工协议。在协议签定时,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责任。劳务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的管理。保证所施工的工地达到安标工地的要求。
4、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
(1)公司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检查、监督;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作业班组负责施工过程安全的控制管理。
(2)劳务作业班组必须按《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的要求,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坚持安全生产工班日常“三检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纪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3)项目部领工员应坚持每班检查督促,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台账。
5、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1)项目部必须制定劳务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上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做好台账和记录。凡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劳务人员在上岗前,所有教育及培训必须由项目部以上机构组织,并开展工作。不得委托劳务人员自行培训。教育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人员自行教育的内容,可作为安全教育的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岗前教育及用人单位的教育义务。
(3)项目部必须针对工程特点,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对班组长、安全员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4)学习内容:安全生产必备的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建指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5)特殊工种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由安全质量室组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安全机构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同时建立特殊工种培训台帐。
(6)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使用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施工技术、安质、物资人员参加,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应用的培训。
6、劳务工日常管理纳入项目部日常管理内容,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对待。按安全管理办法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见相关安全管理办法)。
7、积极改善劳务工的生活、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劳务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和发放,应按本单位员工同等对待。
8、不准使用不满18周岁的人员和使用女工从事有禁忌的劳动;不宜使用超过50岁的劳务工;特殊工种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9、火工品的管理和关键岗位严禁使用劳务工。
第2篇 外部劳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工区应建立健全外部劳务录用制度。审查外部劳务的历史状况、技能证书,坚持择优录取、集体讨论、公开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劳务合同的签订一律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对劳务人员应等同于内部职工进行安全管理。
1.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详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有关规定。
2.临时工必须同职工一样参加工区、队、班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区应选派责任心强、懂技术、作风正派的带工人员对劳务工进行施工管理;劳务工必须听从带工人员的指挥、指导。
4.带工人员应对劳务工、临时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5.劳务工、临时工不准单独在营业线上道作业。劳务工、临时工不按要求作业、不听从指挥、违章蛮干,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同职工一样,单位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各工区应及时对劳务工、临时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安全检查。
7.各工区要保障劳务工、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作好他们的劳动保护工作,确保他们的人身不受伤害。劳务工、临时工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