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生产的焦炉煤气、粗苯、焦油;各单位使用的氧气瓶、熔解乙炔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气瓶,化产车间使用的原料:洗油、硫酸、碱等,中心化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有毒试剂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应配备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专职安全员,并经主管部门(安监局)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二)、公司内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粗苯的生产、贮存、销售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洗脱苯工段及油库有关安全规定'。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储存,生产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五)、销售部、油库灌装人员要在操作中严格把关,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要查验用户的准运证、押运证,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是否合乎规定,不符合要求的用户禁止销售。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一)、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实行双人发,双人保管制度。
(二)、经批准使用煤气的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煤气特性、中毒症状及防护知识,并建立安全负责制度。
(三)、煤气在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煤气,以防发生爆炸,点火后应认真检查所有孔眼是否都已点着,防止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四)、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得小于七米,两者离火源不得小于十米,乙炔瓶使用时要直立,严禁倾斜或躺倒使用。气瓶存放须分类,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档案管理
(一)、化产车间建立粗苯、硫酸出、入库档案。并于每月25日截止,月底前上报安环部当月入库档案备案。
(二)、中心化验室建立化验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档案。
(三)、有关车间应建立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氢气瓶、氮气瓶等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领用日期、使用部门、气瓶名称、数量、领用人签名、外观检查完好情况等。
第三章责任及处罚
第六条公司对各单位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并纳入公司考核进行奖惩。
第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触犯刑法,依照刑法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罚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