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民工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制定的依据:
1.2.1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1.2.2华中电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1.3本办法中的民工是指有组织的,年龄在18—45周岁的健康男性青壮年,能够在技术工人的带领指导下,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合线路施工的劳务者。
1.4在与民工队签定合同时,必须依据本规定。合同内容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昌桃线项目部制定的文明施工规定。
2.民工管理:
2.1民工队要有完善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民工队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
2.2工程队根据项目部的布置负责定期对民工队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施工(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安全法规的学习。编制安全考试成绩、体检等内容的花名册,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或冒名顶替。不准聘用无组织的民工、临时工。
2.3项目部安监部门对聘用的民工队的成员应严格审查,严禁录用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
2.4民工队伍中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项目部统一报公司安监部门参加培训、考试和体检,合格者由公司安监部门发放登高作业操作证,否则严禁登高作业。
2.5项目部安监部门应组织民工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民工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2.6聘用民工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2.7民工队及其成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在安全设施不健全或无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工作。任何人不得指使或强令民工队及其成员违章作业。
3.考核:
3.1项目部对民工队应预交安全保证金(20人以内预交1000元、20—50人预交1500元、50人以上预交5000元,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50%,发现违章扣除20元/人.次)。
3.2对于管理混乱、野蛮施工、事故不断的民工队应终止合同。对其严重违章,屡教不改的成员立即清退,不得重新录用。
3.2民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应按规定调查、分析、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4.附则
4.1必须严格控制民工队的施工范围,本工程不允许对民工有分包项目。
4.2与民工队签订合同,应由劳资部门负责,技术、安监部门协助。
4.3本规定由昌桃线项目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