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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 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 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 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 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 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 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熟练掌握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爆破物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对爆破物品的验收入库。基层管理员负责爆破物品的使用计划,总库管理员根据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总库管理员根据基层仓库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内部爆破物品的调拨、接受基层仓库退料、及时向公安部门上报爆破物品收发数据。基层仓库管理员负责向爆破员发放爆破物品,接受爆破员的退料及向总库退料。
第十六条 经常对库内外设施设备及库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确保爆破物品具有良好的仓储条件及爆破物品的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爆破物品收发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杜绝漏洞。
第三章 爆破物品装卸
第十八条 保安部派专人现场监督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 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雷管和炸药不得混装,车箱内严禁坐人。
第二十条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二十一条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物品;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破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雷管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二十三条 分层装载爆破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卸上一层。
第二十四条 爆破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二十五条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公司安全部门进行爆破物品安全常识教育教育。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载爆破物品的汽车必须有密闭的车箱,不得用敞篷车运载。
第二十七条 内部运送爆破物品必须在白天进行,同时要有保安人员押送,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爆破物品的车辆;车内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第二十八条 运送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中途抛锚,运送时必须直达基层仓库,中途不得停歇。
第二十九条 运送时必须限速行驶,避免车箱振动太大。
第五章 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第三十条 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第三十一条 监督运输车辆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
第三十二条 监督装载的车辆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第三十三条 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六章 爆破物品收发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 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第七章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爆破物品由公司保安部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主要内容:
1、爆破物品仓库是否按本规定进行仓储管理;
2、爆破物品内部运输是否按符合规定要求;
3、爆破物品的流向;
4、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销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
5、爆破物品仓库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十条 监管工作方法:
1、随时抽查仓库管理工作或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物品仓库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2、委派专人驻守爆破物品仓库,对出入库人员进行检查、登记 ;对出入库爆破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实。
3、参与仓库盘点工作;参与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的鉴定工作并对基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4、对爆破物品内部运输进行押运;
5、听取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工作汇报,检查仓库台账。
第四十一条 监管工作程序:
1、爆破物品出入库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通知保安部派员到现场对爆破物品的装、卸车及其数量进行监督;
2、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向保安部汇报工作及报送爆破物品入库和消耗报表,发现问题必须即时向保安部报告;
3、过期变质爆破物品的检测、销毁工作由供销部提出,安环部组织,保安部、供销部、生产部参与,做好检测、销毁记录一式三份,安环部、保安部各存一份,一份交仓库作聘为登记依据;
4、仓库检查工作由保安部提出并组织安环部、生产部、供销部参与,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供销部能够自行整改的,由供销部整改,供销部不能自行整改的即时请示领导整改,整改后做好整改记录。
5、在抽查或专项、全面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提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全面推进我公司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破物品是特殊产品,实行严格管理,坚持“保证供应、服务生产、方便用户、确保安全”的宗旨,进一步完善机构、经营网点和仓储设施建设,严格从购买、运输、储存销售到清退制度,严防民用爆破物品非法流入社会。
二、严格落实从总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制度,经营民用爆破物品的主要负责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三、主动组织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爆破员、安全员、仓管员、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五、发生民用爆破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及其它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等工作。
六、负责落实本公司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七、充分了解辖区内年度、季度、月份需求量、严格实行购销合同制,购销合同需经省主管部门签证后,其副本应报送当地的公安局备案。
八、跨县、市购买民爆物品,须向当地公安局申报购买民爆物品的品名、数量、用途、供货单位及起运地点,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
九、用户来购买民爆物品,需持有县市公安局开具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经营人员应严格按《爆炸物品购买证》上填列的品名、数量开单销售,严禁超时、超量销售。
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应急求援预案进行一到两次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全员预防事故发生的应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