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氢站安全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氢站进出登记制度、通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补氢制度及防火制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典型消防规程”,搞好本岗位安全文明生产。
2、 任何人员进入氢站必须有正当的工作理由并进行登记备案。
3、 工作人员在进入氢站前,必须检查来人的服装、鞋以及工器具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规定,并必须要求其交出随身所带火种(如火柴、火机等)。
4、 氢站大门除出入时开启外,其它时间必须关闭并上锁。
5、 值班员应至少每天前夜班检查一次氢棚内氢气含量,并确认不大于1%,否则应加强通风并向主管汇报。
6、 制氢站外明显位置挂“制氢重地,闲人免进”,“防火重地,严禁烟火“标志牌。
7、 氢站内严禁烟火,十米之内严禁明火作业和能产生明火的工作。
8、 氢站如需明火作业,必须填写明火工作票,并经安监、保卫、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尽可能不在氢站及氢站设备周围动火。
9、 氢站明火工作由值班人员做好安全措施,确认系统及大气中氢的含量小于3%。
10、 储氢设备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部分隔断加装严密堵板,并置换合格。必须做到:
1)、 有安全措施
2)、 有彻底隔断措施;
3)、 可燃气体排净,并置换合格;
4)、 有防火、防爆措施。
11、 氢站要使用防火、防爆型电气设备(包括手电)。
12、 氢站院内禁止堆放杂物,及时铲除杂草和清除可燃物。
13、 氢站必须有充足灭火器、砂箱、锹、石棉布的防火工具和消防器材,运行设备禁止使用铁制工具操作。应用铜质工具,否则铁质工具应涂抹黄油后使用。
14、 发生火警立即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和消防器材灭火。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15、 开关系统各阀门时要缓慢。
16、 设备启前及运行后消缺都应用氮气置换合格(含氮量大于97%)。
第2篇 制氢站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制氢站人身安全,设备安全,运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 除正常当班氢站运行人员,其它生产人员如无工作需要,一律禁止入内,有工作需要须经氢站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入内;外单位人员由辅控车间同意方可入内。进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制氢站出入登记制度》。
2、 氢站严禁明火、吸烟、穿带钉子鞋,操作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
3、 制氢站围墙外5米,制氢站内所有场所严禁吸烟,禁止使用电力加热设备,行灯等电气工具,禁止存放汽油、稀料、酒精、油棉纱等易燃物品。
4、 消防部门应在制氢站配备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如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石棉布若干。按照消防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确保消防器材的可靠性。
5、 值班人员应保持氢设备及地面清洁,电解槽上及周围严禁放置工具及其它物品,注意防止电解槽极间短路,电解槽垫脚应清洁、干燥、绝缘良好,无接地现象。
6、 制氢站值班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操作方法及事故处理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进行操作。
7、 所有制氢设备及管道严禁用铁器敲打、撞击以防发生火花,设备运行时,禁止攀登氢气管道。
8、 冻结的管道,截门以及其它设备等,只能用蒸汽或开水解冻,绝对禁止用火烘烤。
9、 制氢和供氢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室外还应装有防雷装置。
10、 在有压力的氢、氧设备及管道系统上紧螺丝,在电解槽或框架上及其他氢气管道、阀门上进行操作或检修时,应使用铜制工具。
11、 在气体排放操作时,禁止将氧气、氢气急剧排放,以防摩擦自燃。
12、 检查设备管道、截门漏气情况时,应用氢检漏仪或肥皂水,绝对禁止点燃方法测漏氢。
13、 除化学制氢人员在氢站取气体样品时,未经本车间允许,严禁在氢站取氢,取氧及取水。
14、 制氢站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氢气设备现场动火制度》,认真作好防火措施。
15、 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制氢站值班人员对设备的各项操作应作到:一看、二想、三通过、四复查,操作有记录。
16、 进行配置或输送碱液的操作,必须穿胶靴,戴胶皮手套及防护眼镜,工作现场应备有2%稀硼酸溶液。
17、 不要将水溅到电解槽上,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
18、 油脂和油类不准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制氢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19、 开关氢、氧系统阀门时应缓慢操作,防止氢气、氧气急剧放出,避免因静电火花而产生自燃爆炸。
20、 运行中贮氢罐的最高压力冬季为3.0mpa,夏季为2.8mpa,运行中严禁超压。
21、 运行过程中应定时巡回检查制氢储氢设备,确保制氢站氢、氧压力调整器工作正常,运行中氢氧两侧调整器的液位差不得超过10mm,停用期间不得超过100mm,自动压力调节器失灵的情况下,禁止投运制氢设备。
22、 如果制氢站氢气质量低于控制要求,应立即停止向贮氢罐送氢,逐罐化验贮氢罐的氢气纯度,不合格的氢气应采用水或氮气进行置换,在排放过程中应控制好排氢的速度并避免周围产生明火,尽快查找制氢系统氢气纯度降低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23、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规定的周期或大修期间对贮氢罐进行壁厚测定,氢罐检修后运行前要进行水压实验、气密性实验。氢罐在检修转运行或运行转检修间都要进行水、气置换。
24、 氢站的制氢和储氢设备的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定期进行储氢罐的金属探伤试验。
25、 氢中氧、氧中氢表必须正常投入运行,否则不能投运制氢设备。
26、 在制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动火前由制氢站人员按照工作范围测量明火作业地点的氢含量(最少测量4个点),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并注明氢含量的最大值,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性质决定是否动火(规程要求空气中的氢含量不得超过0.4%)。在工作中严禁扩大工作范围,测氢的有效期不得超过4小时。在制氢或供氢设备上实施动火作业时,要完全退氢后才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