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推动全镇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监管办、村居、社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应结合本部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三、村居、社区应组织信息员或协管员,对本辖街道内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并将排查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和部门。
四、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镇食品安全监管办、村居、社区应及时报告镇食安委。
五、镇食品安全监管办、村居、社区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本辖区、本部门(行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镇食安委报告。
六、镇食品安全监管办、村居、社区应及时向镇食安委通报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并负责填写《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表》,于每月月底前报镇食安委办备案。
七、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在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隐患所在单位进行整改,并明确隐患所在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整改通知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
八、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立即排除;隐患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保障方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对于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户,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九、镇食安委办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各隐患所在单位的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责任单位要对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
隐患所在单位整改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进一步的监督、查处措施。
十、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由镇食安委办会同监管责任单位,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xxx人民政府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