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管理制度一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 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 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 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 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 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 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 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 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 冷藏、 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应当建立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 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 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朽、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 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 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 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 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 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 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 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
(1)清洁卫生
(2)通风干燥
(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 4℃-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
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
离地 20cm-30cm,离墙 30cm, 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 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朽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本制度一式两份, 一份交许可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悬挂于经营场所 醒目位置。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