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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2篇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 总 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
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
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
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2.1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 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 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
仓库、车库;
2.1.3 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
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 2 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 在
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
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
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 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
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 3 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 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 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 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 4 动火人职责:
2.4.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 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 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 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 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 5 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 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 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 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 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 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 6 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 7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7.2 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 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 8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 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 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 lel%时方可动火。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 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 9 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 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 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 有专人监护。
2. 10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2.10.
1 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2.10. 2 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2.10. 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 1
1 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2.1
1.1 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
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2.1
1.2 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2.1
1.3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 1 2 其它要求:2.12.1 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2.12.2 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2.12.3 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2.12.4 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2.12.5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2.12.6 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2.12.7 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2.12.8 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三、 附 则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 2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 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
2.1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 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 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
2.1.3 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 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 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 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3 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 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 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 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4 动火人职责:
2.4.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 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 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 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 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5 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 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 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 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 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 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6 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7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7.2 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 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8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 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 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 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 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9 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 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 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 有专人监护。
2.10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2.10.1 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
2.10.2 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2.10.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11 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2.11.1 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11.2 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
2.11.3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12 其它要求:
2.12.1 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2.12.2 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2.12.3 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2.12.4 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
2.12.5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2.12.6 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
2.12.7 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
2.12.8 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