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 当安排至少1名 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各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各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1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 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 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 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窒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 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 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 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 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 )时 ,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 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琉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2人员对某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 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窒 )应 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 )应 当制定诮防应急.预 案,定 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要善安葺,并 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 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柙强管理;严 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 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 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珲相*手 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珲条例》等妥善处理,不 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