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设备动火管理制度
煤气属易燃、易爆、有毒物,为了保证在煤气设备上动火的安全。除了严格执行国家一九八六年颁发的《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2、 在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和在敷设正在生产煤气设备的其他设施上动火属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煤气防护站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现场检查和审定安全措施签署意见后,再报厂安环部,生产部,及生产保卫部门和消防队同意,再经主管副总经理,才能动火。
3、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和敷设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的其它设备上动火属二级动火。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煤气防护站提出申请,由煤气防护站进行检查和审定安全措施,经煤气防护站站长,总调批准后,才能动火。
4、 在煤气区域动火(不涉及煤气设备和敷设在煤气设备上的其它设施,并与其距离10m以上),属三级动火。由动火单位的专职(兼职)安全员提出申请,报动火单位主管生产、主管生产、安全的厂长(主任)批准后,才能动火。
5、 在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煤气压力必须保持正压(压力范围:最高煤气压力为5*1000pa,最低为1.5*1000pa)。
2) 搬走或严密复盖动火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
3) 处理好动火附近的煤气泄露设备。
4) 在动火附近安装压力表和临时电话机与附近的煤气值班室联系,安装的压力表和电话机要有专人负责。
5) 落实防火措施,准备蒸汽,湿麻袋,黄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 只准电焊,不准气焊。
7) 动火时,须通知燃气调度台。
6、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做到以下各条后才能动火。
a) 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处理干净管内的残余煤气(焦炉煤气设备应用蒸汽吹刷),高炉煤气设备可采用强制通风吹赶。
b) 用防爆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经空气分析,含氧量接近20.9%。
c) 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并通上蒸汽,蒸汽进煤气管时的压力要求9.80665*10000pa。
d) 动火单位通知计量部门将计量等仪表的导管、阀门关止。
7、 煤气设备动火登记由各单位的专职(兼职)安全员办理,盖上动火单位印章。
8、 煤气设备动火时,煤气防护站必须派防护人员到现场测定、检查和监护。煤气防护人员到现场后,先收回动火申请,经检查、测定合格后,发给临时动火证。动火单位凭临时动火证动火。
9、 动火时,闲散人员应撤离动火现场。
10、 动火证只准在指定的设备和允许的时间内动火(禁止乱动其它设备,特别是煤气设备和超越允许时间),否则,动火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