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有关条款如果与施工当地有关用工规定相抵触时,以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严禁招收老、弱、病、残以及童工作临时工。
第四条:用工单位除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外,还要与他们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临时工进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上岗。单位还要建立临时工安全教育管理档案。
第六条:临时工享有正式工同等的接收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七条:与外包工签订外包工使用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外包工入场前也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准许上岗作业。
第九条: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使用外包工单位,有对外包工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绝不能一包代管。
第十条:公司要制定临时工、外包工安全管理细则和培训教育制度。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要对在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等方面有贡献的临时工、外包工给予奖励和表扬。对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要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在与其他建筑单位签定工程联营、分包工程合同时,也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按合同应提供给联营、分包单位的安全设施,用工单位应及时提供并确保貭量。提供给他们的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设备运行状态要在良好以上。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员工、外包工发生伤亡事故,用工单位应履行协助抢救的义务,同时提醒他们把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给当地有关部门,并协助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