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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16 21:00:18 查看人数:60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的挖掘作业活动,明确公司对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挖掘作业引发的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挖掘作业活动。

本制度不适用于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的挖掘作业。

3 术语

3.1 挖掘

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3.2 支撑

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3.3 斜坡

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3.4 沟槽

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 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3.5 作业申请人

承担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3.6 作业许可批准人

除动火作业外,批准人为联络部门负责人,联络部门负责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部

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挖掘作业许可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作业内容联络部门

4.2.1 组织挖掘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

4.2.2 组织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并监督执行。

4.3 挖掘作业实施单位

4.3.1 负责挖掘作业许可证的申请;

4.3.2 按照通过审批的挖掘作业许可证组织实施;

4.3.3 负责对挖掘作业许可执行过程的监护。

4.4现场监护人

4.4.1 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已得到审批签发;

4.4.2 挖掘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4.4.3 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挖掘作业许可证上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落实;

4.4.4 当作业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发出警告、叫停并采取保护措施;

4.4.5 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对发现的不符合本安全管理规定的状况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求终止作业。

4.5 挖掘作业人员

4.5.1 确保只有在挖掘作业许可证得到批准签发,相应的要求都得到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开始挖掘作业;

4.5.2 在整个挖掘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以及本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作业;如不能满足要求或者发现存在隐患应立即终止作业;

4.5.3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5 工作程序

5.1 基本原则

5.1.1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工作前都应当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并办理作业许可证,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

5.1.2 所有挖掘作业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都必须通过可靠的途径,对施工区域的地下及周边情况进行调查。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电缆、管网或公用设施等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在输油气主干线作业及其他作业现场地下埋藏物不清楚时必须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5.1.3 根据作业安全分析的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在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中明确界定机械施工设备的允许使用范围,并考虑以下内容:

a) 交通状况;

b) 附近的振动源;

c)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d)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e) 土质类型;

f) 地表水和地下水;

g)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h) 架空的公用设施;

i)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j)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5.1.4 如果施工可能会对他方的财产或公共设施(如:耕地、道路、房屋、铁路、公路、堤坝、河床、桥梁、文物、消防、居民生活设施、通讯、电力设施等)产生影响,则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必须在施工前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以使相应的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

5.1.5 只有在作业安全分析已完成、挖掘作业许可证已签发、以及现场监护人已到位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挖掘作业。

5.1.6 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如明显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隐蔽设施与工作计划发生偏差的迹象,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工作。

5.1.7 如果坑的深度等于或大于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要进行气体检测,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受限空间安全管理。

5.1.8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5.1.9 当地下设施位置和深度不明确时,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其正确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5.1.10 在危险场所进行挖掘作业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挖掘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现场。

5.1.11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1.12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相关方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5.1.13 当挖掘深度超过1.5m且有人员进行沟下作业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具体条款落实放坡及设置保护系统的有关要求。

5.2 挖掘作业中的机械设备使用

5.2.1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

5.2.2 机械开挖管沟作业时,管顶上方保留的覆土厚度不应少于0.8m。对于带管堤管段,机械开挖可以控制在管顶上方0.5m。

5.2.3 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机械开挖前,应在易出现打孔盗油(气)管段的管道上方人工开挖0.5m宽探沟,确认管道上方无任何外接物后,再进行机械开挖。管顶上部0.8m(带管堤管段为0.5m)以下的土方必须人工开挖。

5.2.4 推土机作业应垂直于管道进行,挖掘机可以沿管道轴向作业,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管道承受来自挖掘机械的压力。机械开挖要求全程人工监护,确保管道运行安全。特殊地段,可适当减少机械开挖深度或全部采用人工开挖。

5.3 地下设施的关停与隔离

5.3.1 如果经过作业安全分析,在挖掘或打桩等作业过程中可能会损坏地下设施,在作业之前,应对地下设施,比如:油气管道或电缆、光缆等进行降压、停运或隔离处理,以确保在万一损坏这些设施的情况下,不至于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5.3.2 应确保隔离方法的可靠,并对隔离进行上锁、挂签。

5.4 保护系统

5.4.1 如果挖掘深度超过4米,则必须进行负荷计算及支撑设计,并在开挖期间监督对设计的支撑的安装;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5.4.2 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5.4.3 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执行。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 1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密实度或状态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坡高在5~10m

碎石土密实1:0.35~1:0.501:0.50~1:0.75

中密1:0.50~1:0.751:0.75~1:1.00

稍密1:0.75~1:1.001:1.00~1:1.25

粘性土坚硬1:0.75~1:1.001:1.00~1:1.25

硬塑1:1.00~1:1.251:1.25~1:1.50

5.4.4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5.4.5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5.4.6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5.4.7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4.8 不得在坑、槽、井、沟的边缘放置机械设备、车辆或其它重物,如果必须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5.4.9 在雨后或解冻时,应对沟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溃裂、崩塌等危险,则应按自然角度放坡或采取加固措施。

5.5 邻近结构物

5.5.1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5.5.2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5.5.3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a)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b) 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c) 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5.6 进、出口

5.6.1 挖掘深度超过1.2m时,每隔8米,利用梯子、阶梯、斜坡或其他方式为进出沟槽提供安全通道。如果使用了梯子,梯子的上部应高出地平面1米并且应适当固定。

5.6.2 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5.6.3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5.7 排水

5.7.1 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5.7.2 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当挖掘作业有可能靠近或对现有的小河/排水沟等造成影响或造成倒灌等情况,应考虑先挖引水沟、筑防水堤或其他措施以防倒灌。

5.8 危险性气体环境

5.8.1 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当沟槽内存在氧气不足(低于19.5%)或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大于10%lel)聚集的潜在可能时,应考虑设置有效的通风措施,并对沟槽内的气体进行持续监测。

5.8.2 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5.9 防止人员和车辆坠入沟槽的安全要求

5.9.1 在有可能导致人员坠落超过2米的位置,应设置牢靠的屏障,比如使用脚手架钢管搭建护栏。

5.9.2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设置照明灯及红色灯警示。

5.9.3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取得当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5.9.4 当在站内挖沟槽时,应预留通道或设置临时通道。设置的临时通道应平稳牢固且装有护栏。

5.9.5 为人员横跨沟槽而搭设的临时过道,应平稳牢固且装有护栏。

5.10 防止落物伤人的安全要求

5.10.1 如果作业场地有山石或树木等落物隐患,则在作业前应先行对其清理,以防落物伤人。

5.10.2 工具、材料和设备等应放置在远离沟槽的位置,以防止落入沟槽砸伤作业人员。

5.10.3 当先布管后挖沟时,应使沟边与管材的净距离大于1米,同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将管子固定牢靠,以防止管子滚落入沟槽伤人。

5.10.4 当挖掘的沟槽附近有车辆或可移动的设备作业时,应尽量暂停沟槽内的作业并撤离人员,或者在沟槽的边缘设置警告标志,防止移动设备离沟槽太近或翻陷入沟槽中。

5.11 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要求

5.11.1 当在沟槽内进行管道的定位、焊接或切割等作业时,应将管道固定牢靠,以防止管道滚动挤压作业人员。

5.11.2 沟槽内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5.11.3 当使用机械挖掘时,任何人都不得进入沟、槽和坑等挖掘现场。

5.11.4 任何人不得在挖掘机的铁铲、起重机吊臂或其他提升装置下面作业和走动。

5.12 挖掘作业许可证

5.12.1 许可证的申请

由承担挖掘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在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前应准备好包含以下内容的相关资料:

a) 挖掘作业内容说明;

b)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等;

c) 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jsa);

d) 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

e)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5.12.2 审核、批准

5.12.2.1 工程联络组织部门组织对挖掘作业许可证及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5.12.2.2 部门负责人组织现场审查并签发作业许可证。审查、签发作业许可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审批作业许可证时,应对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只有在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b) 在签发作业许可证时,应当与许可证申请人以及现场监护人,就许可证中的内容以及本管理规定中的要求进行充分的沟通。

5.12.3 由生产(作业)区域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12.4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5.12.5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相关方和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a)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b)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c) 挖掘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d)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e)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f) 事故状态下。

5.12.6 挖掘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和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挖掘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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