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编制目的
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同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爆破施工安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工程处《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严格执行。
13.2采购
1、爆炸物品的采购计划,由物资部门根据施工队的生产计划及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
2、爆炸物品的采购计划,由物资部门报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并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13.3 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2、由工人搬运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禁止装在衣袋中。
(2)搬运危险品的人员,应彼此相距15米以上,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在途中,不准在非指定地点休息或逗留、玩耍。
13.4 保管
1、爆炸物品应存放于相关爆器材有限公司仓库。
2、危险品管必须分别存放,分别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防潮、防震、防热、防酸、防碱腐蚀和鼠咬,库房温度不宜超过40℃,严禁同易燃物品存放在一起,并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使用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队保管员)保管。
(2)应存放在专用库房的专用箱内,库房内不得有燃油、氧气、乙炔等易燃物。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3)爆炸物品存放间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
(4)当天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5)严禁将爆炸物品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4、爆炸物品的储存地应派人警戒,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准接近,必须做好以防盗、防破坏为重点的治安保卫工作。
13.5 领用与退料
1、作业队向项目部领用:
(1)爆炸物品的领用必须由施工队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确定药量的多少,同时据实填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表》,经施工队负责人、物资部门、安全负责人及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2)领用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同志担任。
(3)各施工队必须设专人领用爆炸物品(可由队长或专职材料员担任),不准任意更换人员。
2、作业队内部领用与退料:
(1)各队爆炸物品设专人保管即专职保管员(可由队专职材料员担任)。
(2)队爆破施工员向队保管员领用爆炸物品应经队负责人批准同意。每次领用爆炸物品数量情况,由队保管员填写至《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发放登记” 栏,表格一式二份,保管员一份,爆破施工员一份。
(3)爆破施工员施工中或当天施工完后将《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爆破施工明细”栏如实填写爆炸物品具体使用明细情况,当天下班后将表格交还至队保管员,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则在表内“退料情况”栏内如实填写,并与保管员当面清点,办理退库。
(4)由于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经多次搬运、装卸,易使包装损坏或受到雨淋,如退库储存时不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各种隐患就会带入库内,就可能发生事故,为此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核对品名、来源、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数量、包装等。
2)检查包装是否有残破、锈蚀、渗漏。
3)对在检查退料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一律不准入库,可存于隔离间或观察间,以保安全。
(5)作业队保管员应及时根据《爆炸物品发放、使用、退料明细表(作业队)》每日汇总填写《爆炸物品使用情况汇总表》,一月一结,将汇总明细表交回至项目部专职保管员。
(6)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民工或个人保存。
3、作业队向项目部退料、核算:
各作业队爆破施工完毕,认真仔细地与项目部专职保管员办理核算手续,确保各作业队爆炸物品帐目准确、数量对应,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应填写《爆炸物品退料表》,严格办理退库手续。
13.6销毁
爆炸物品因质量不合格或失效,需作销毁处理时,必须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才可进行销毁。
13.7岗位职责
1、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项目部所有爆炸物品负全面领导责任。
2、工地项目部安监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监督管理责任。
3、工地施工队队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直接领导责任。
4、工地施工队专(兼)职安全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爆炸物品负直接责任。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等情况,以保证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