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二条 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队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条 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2、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
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五条 火工品的贮存
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3、对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公安机关批准妥善处理。
4、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共,库内清洁,通风良好。
第六条 火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2、井下运输:
(1)运送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信号工,做到停车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禁止装雷管装在衣袋内。
(5)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6)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停留。
(7)运送炸药和雷管人员不得相跟,两人间距至少大于5米。
第2篇 炸药库火工品领用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执行《爆破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2、 爆破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能相抵的爆炸物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3、 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晰、帐物相符。
4、 发放爆破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发认真检查、清点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5、 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爆破领导组,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6、 保持库内、库区安全设施的齐备、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7、 库区内外严禁烟火。
第3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须由持爆破作业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其他人员领用爆破物品。
2.炸药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爆破物品。
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炸药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药、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安全地点存放,由专职爆破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炸药量不得超过工作面爆破图表中当班用药量。
6.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炸药和雷管必须在本班时间内退回爆破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爆破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爆破员证。
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内,并加锁。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清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实炮眼。严禁无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必须在“一炮三检”手册上签字后,方准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3.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14.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除尘制度。
15.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16.掘进工作面撤人警戒距离,煤巷不得小于75m,半煤岩巷不得小于100m,岩巷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体,有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得小于70m,拐弯后不小于10m。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人员撤至防突风门外不少于20m的安全地点。
17.放炮员严格执行火药的领取、消耗、清退三对口,严禁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存放在工作地点或移交给下一班使用。
18.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多台放炮器爆破。
第4篇 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以下简称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炸药、雷管、油类、化学清洗剂、沥青、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品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并要在施工过程中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制定本单位涉及到的危险品目录,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单位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要明确危险品保管人和领用人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持证上岗,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定期参加安全、消防培训,不得任意调换。同时要建立涉爆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为危险品各岗位从业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于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施工范围内多个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对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对涉爆情报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及当地公安机关,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电话报告,再补文字材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甚至瞒报涉爆信息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关键岗位要双岗或多岗值守,确保一旦发生涉爆事件能及时、迅速、高效处置。
第三章 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火工品的贮存,要设有专柜。要严格遵守“六双制度” (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签字,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火工品在现场使用时,必须要对雷管、炸药分开用铁柜上锁存放,有专职安全人员对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有环节必须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及签字制度,出、入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对已签字出库的危险品要建立跟踪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库制度及库存定期检查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第十八条 在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应急队伍、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危险品的申购、运输、装卸与报废
第十九条 采购危险品时,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供方提供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营业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严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险品。
第二十条 运输火工品时,应持本单位申请书事先向运往地的市、县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押运到目的地点,再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在市内运输,须事先通知公安部门,并遵照所制定路线、时间通过。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运输时,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运输,要挑选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运输时,严禁随意装卸,包装要牢固、严密,禁止使用汽车的挂车、拖拉机运输,不得混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途中不准在机关、学校、厂矿、公共场所等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和人员密集、繁华地段停车,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携带火种或实施其它危险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粉尘应妥善回收。必须排放时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品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南(北)区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自查自检走过场、发现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危险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丢失等事件的,要坚决实行 “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以下简称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炸药、雷管、油类、化学清洗剂、沥青、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品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并要在施工过程中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制定本单位涉及到的危险品目录,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单位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要明确危险品保管人和领用人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持证上岗,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定期参加安全、消防培训,不得任意调换。同时要建立涉爆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为危险品各岗位从业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于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施工范围内多个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对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对涉爆情报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及当地公安机关,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电话报告,再补文字材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甚至瞒报涉爆信息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关键岗位要双岗或多岗值守,确保一旦发生涉爆事件能及时、迅速、高效处置。
第三章 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火工品的贮存,要设有专柜。要严格遵守“六双制度” (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签字,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火工品在现场使用时,必须要对雷管、炸药分开用铁柜上锁存放,有专职安全人员对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有环节必须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及签字制度,出、入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对已签字出库的危险品要建立跟踪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库制度及库存定期检查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第十八条 在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应急队伍、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危险品的申购、运输、装卸与报废
第十九条 采购危险品时,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供方提供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营业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严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险品。
第二十条 运输火工品时,应持本单位申请书事先向运往地的市、县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押运到目的地点,再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在市内运输,须事先通知公安部门,并遵照所制定路线、时间通过。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运输时,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运输,要挑选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运输时,严禁随意装卸,包装要牢固、严密,禁止使用汽车的挂车、拖拉机运输,不得混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途中不准在机关、学校、厂矿、公共场所等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和人员密集、繁华地段停车,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携带火种或实施其它危险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粉尘应妥善回收。必须排放时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品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南(北)区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自查自检走过场、发现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危险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丢失等事件的,要坚决实行 “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仓库管理
1、持证上岗。
2、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内;
3、严格执行双锁制度,禁止一人兼职;
4、爱护一切安全设施,发现安全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修复。
5、认真填写台帐和办理火工品领、退手续,做到帐面清楚、准确。
6、严禁执行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炸物品库容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及本矿制定的有关制度。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
二、火工品的领退
1、各队队长必须根据本队各班组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火工品领取数量,不得滥开单据。
2、仓库保管员发放火工品前,必须检查爆破员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严禁发放火工品,否则将给予仓库保管员不低于20元罚款(炸药箱、雷管箱标准:箱体用木板做成,箱内不得有尖锐东西外露,防止扎破炸药、雷管;雷管箱内应有软质垫层;箱子必须加锁;箱子必须结实、严密)。
3、仓库保管员发放雷管必须严格按雷管编号准确发放,并认真登记。
4、本班组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房,严禁混用,否则处以爆破员不低于10/元枚(雷管)、10元/管(炸药)的罚款。
5、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专人专用,下班后直接交回库房,不准中途存放到其它任何地点,仓库保管员必须随时清理交回的炸药箱、雷管箱,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爆破员50元。
6、严禁同一人同时领用炸药和雷管。
7、严格按县公安局下发的统一表格执行签字手续,不准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仓库保管员10元。
三、火工品的运送规定
1、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罐笼上下井。如果使用同一辆电机车运送,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火工品在罐笼、机车内运送时,车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分;运送其它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米/分),还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4、运送火工品时,必须有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火工品车。
5、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6、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非金属容器内,否则,容器里边必须用坚固牢靠隔板隔开,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四、火工品的使用规定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并持证上岗。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情况)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即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联锁,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班组长检查联线情况)。
3、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4、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过0.5%的铵锑炸药,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使装药包纸损坏。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乱扔。
5、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6、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所有雷管在使用前必须经雷管打号机进行编号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每一名放炮员身上。
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10、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打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封实,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长、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米,但炮泥必须封满。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3、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气炮。如果确无其它方法处理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放炮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2)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
(5)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15、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16、放炮前,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17、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3)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4)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8、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开凿或延伸能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它电源放炮,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放炮接线盒。电力放炮接线盒所用的电源、线路、连接的方法、开关的构造、装设的地点等都应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19、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
20、放炮器把手、钥匙或电力放炮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采掘工作面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当工作面放炮时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工作)。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1、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放炮的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22、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工作。
23、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24、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 (无论有无残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5、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申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26、其它爆破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作业规程”中注明。
五、销毁火工品的规定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火工品,都应销毁。
2、严禁将应销毁的火工品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活动,并严禁出售或转让。
3、销毁火工品,必须由火工品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科、当地公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批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执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销毁方法,一般采用溶解法,适用于溶于水中之后随即失去燃烧与爆炸性能的危险品的销毁。
5、销毁作业地点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有块状物的土攘。
6、销毁电雷管时,首先将雷管脚线剪下,然后再将无脚线的电雷管包装好放入事先挖好的小坑内,再在雷管包上放2~4个质量合格的炸药卷,并以其中的一卷炸药为引爆药卷,插入合格的电雷管,每次销毁雷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00发。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雷管。
7、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公斤,采用烧毁法销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00公斤。炸毁法进行销毁时,必须在销毁坑中进行,当场地周围设有自然屏障时,炸毁点周围应设高度不底于3米的防护土围。
8、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距公路,铁路等不得小于150米。
9、销毁场不得设置待销毁的危险品储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体,也可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10、销毁场应设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地边缘不应小于50米。
第7篇 火工品管理使用奖罚制度
1、严格控制井下炸药雷管的消耗量。调度室依据当月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合理编制各采掘队消耗计划,随当月作业计划一并下发,各区队炸药、雷管消耗量由保卫科汇总与调度室核对无误后每月结算一次。
2、火工品的到矿入库:保卫科火工品管理人员根据库存情况存货,由保卫科人员负责平地安全,使用区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送至井下作业地点,箱子上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具体要求:
(1) 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到调度室开具爆炸物品领退“四联单”、加盖单位主管章后有当天值班领导签字到炸药库领取。
(2) 保卫科炸药管理人员审核符合规定后,由放炮员带至炸药库作为领用凭据。
(3)炸药库库管员发放火工品、填写实发数量并经放炮员、背药工确认签字后留第一联,其余三联由放炮员带至施工现场。
(4)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和瓦检工同时确认实耗雷管、炸药数量和剩余数量并二人签字,并由班组长和瓦检工签字确认。
(5)放炮结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退库,剩余炸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背药工退库,凡发现剩余雷管、炸药在作业现场存放,不及时退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6)炸药库库管员验收后填写退库数量并签字,由放炮员将第三联交通防科存查,第四联交调度室存查。第二联炸药库月底按部门分类交保卫科存查。
违犯以上条款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电雷管的编号管理:采用公安部门统一要求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按电雷管管体编号直接发放给放炮员,做到每一发雷管去向有记录。每位放炮员每天领取雷管不得超过200发(含200发)。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与发给放炮员的编号不相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发。放炮员领取电雷管必须对雷管编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签字,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5、炸药保存: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钥匙由背药工随身携带。钥匙由他人携带,对背药工罚款50元。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起作用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6、井下炸药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7、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8、凡被人拾到后,并交安监科的炸药,对使用区队队长罚款50元/节。个人奖励30元/节。
9、电雷管发出前,炸药库库管员必须做外观检查,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外壳和脚线封口松裂、脚线锈蚀,对炸药库库管员罚款20元/发。
10、炸药库库管员必须对投入使用的电雷管用电雷管电阻测试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筛选,发现对电雷管未进行全电阻检查而发放给放炮员的,对炸药库库管员罚款30元/发。井下检查发现一次电雷管电阻测试仪不能使用,对保卫科罚款100元。
11、电雷管的保存: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凡发现雷管箱无锁或锁不起作用,对放炮员罚款50元。放炮员装药时不用雷管箱,而用其它东西代替、或装在口袋携带雷管、或发现雷管箱内放杂物,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12、凡井下检查发现放炮员掐掉雷管脚线做连接线用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
13、凡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雷管分如下情况进行罚款:
(1)凡雷管脚线完整且做过导通试验,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50元/发。
(2)凡无雷管脚线或雷管脚线不完整,对施工队当班班长罚款30元/发。
(3)凡有雷管脚线,没有做过全电阻检查的,对保卫科罚款20元/发。
14、每个放炮员在井下放炮都必须带有井下放炮记录本,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班组长必须如实在井下放炮记录本和“四联单”上签字后,放炮员方可离开放炮地点,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井下检查凡发现放炮记录本一次填写不齐全,对放炮员罚款30元。
15、凡井下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炸药(电雷管)奖励 20元/节(发)。
16、凡平地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炸药( 电雷管)奖励 20元/节(发)。
17、井下拾到炸药(电雷管)处理程序:拾到者当班将拾到的炸药(电雷管)交给该区域安检员--安检员给拾到者出具证明并做好记录后将炸药(电雷管)交给背药工(放炮员)--放炮员(背药工)用专用箱将炸药(电雷管)交给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出具接受证明后入库--放炮员(背药工)把入库证明出班后交给安监科值班人员--安监科值班人员将入库证明交值班科长签字后开具奖励单--拾到者凭拾到证明到安监科领取奖励通知单。
18、平地拾到炸药(电雷管)处理程序:拾到者当班将拾到的炸药(电雷管)交给安监科--安监科值班人员开具证明及奖励单并做好记录,同时通知保卫科--保卫科于当班通知放炮员持专用箱携炸药(电雷管)及交库通知单按规定交给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凭通知单接受,并做好记录后出具收到证明--放炮员将入库证明交给安监科--安全监科存档。
19、凡是拾到炸药、雷管的必须在当天交到安监科,不及时上交发现一次对拾到者罚款20元/节(发)。
20、由于各种原因而报废的火工品,积累到一定数量(炸药100公斤、雷管500发)必须及时上报上交保卫科统一销毁。不及时上报上交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50元。
21、奖励由安监科出具证明,企管科从工资中核算,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2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安监科、通防科、生产调度室、保卫科监督执行。
第8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程序如下:
(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对哑炮要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进行处理。
10、爆破作业现场设专职人员现场指导,装好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加以覆盖保护。在潮湿条件下作业,采用乳化、水胶等防水炸药。
附件:
1、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
2、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
3、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
4、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
5、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6、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第9篇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
1、严格控制井下炸药雷管的消耗量。调度室依据当月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合理编制各采掘队消耗计划,随当月作业计划一并下发,各区队炸药、雷管消耗量由保卫科汇总与调度室核对无误后每月结算一次。
2、火工品的到矿入库:保卫科火工品管理人员根据库存情况存货,由保卫科人员负责平地安全,使用区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送至井下作业地点,箱子上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具体要求:
(1) 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到调度室开具爆炸物品领退“四联单”、加盖单位主管章后有当天值班领导签字到炸药库领取。
(2) 保卫科炸药管理人员审核符合规定后,由放炮员带至炸药库作为领用凭据。
(3)炸药库库管员发放火工品、填写实发数量并经放炮员、背药工确认签字后留第一联,其余三联由放炮员带至施工现场。
(4)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和瓦检工同时确认实耗雷管、炸药数量和剩余数量并二人签字,并由班组长和瓦检工签字确认。
(5)放炮结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退库,剩余炸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背药工退库,凡发现剩余雷管、炸药在作业现场存放,不及时退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6)炸药库库管员验收后填写退库数量并签字,由放炮员将第三联交通防科存查,第四联交调度室存查。第二联炸药库月底按部门分类交保卫科存查。
违犯以上条款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电雷管的编号管理:采用公安部门统一要求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按电雷管管体编号直接发放给放炮员,做到每一发雷管去向有记录。每位放炮员每天领取雷管不得超过200发(含200发)。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与发给放炮员的编号不相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发。放炮员领取电雷管必须对雷管编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签字,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5、炸药保存: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钥匙由背药工随身携带。钥匙由他人携带,对背药工罚款50元。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起作用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6、井下炸药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7、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8、凡被人拾到后,并交安监科的炸药,对使用区队队长罚款50元/节。个人奖励30元/节。
9、电雷管发出前,炸药库库管员必须做外观检查,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外壳和脚线封口松裂、脚线锈蚀,对炸药库库管员罚款20元/发。
10、炸药库库管员必须对投入使用的电雷管用电雷管电阻测试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筛选,发现对电雷管未进行全电阻检查而发放给放炮员的,对炸药库库管员罚款30元/发。井下检查发现一次电雷管电阻测试仪不能使用,对保卫科罚款100元。
11、电雷管的保存: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凡发现雷管箱无锁或锁不起作用,对放炮员罚款50元。放炮员装药时不用雷管箱,而用其它东西代替、或装在口袋携带雷管、或发现雷管箱内放杂物,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12、凡井下检查发现放炮员掐掉雷管脚线做连接线用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
13、凡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雷管分如下情况进行罚款:
(1)凡雷管脚线完整且做过导通试验,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50元/发。
(2)凡无雷管脚线或雷管脚线不完整,对施工队当班班长罚款30元/发。
(3)凡有雷管脚线,没有做过全电阻检查的,对保卫科罚款20元/发。
14、每个放炮员在井下放炮都必须带有井下放炮记录本,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班组长必须如实在井下放炮记录本和“四联单”上签字后,放炮员方可离开放炮地点,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井下检查凡发现放炮记录本一次填写不齐全,对放炮员罚款30元。
15、凡井下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炸药(电雷管)奖励 20元/节(发)。
16、凡平地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炸药( 电雷管)奖励 20元/节(发)。
17、井下拾到炸药(电雷管)处理程序:拾到者当班将拾到的炸药(电雷管)交给该区域安检员--安检员给拾到者出具证明并做好记录后将炸药(电雷管)交给背药工(放炮员)--放炮员(背药工)用专用箱将炸药(电雷管)交给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出具接受证明后入库--放炮员(背药工)把入库证明出班后交给安监科值班人员--安监科值班人员将入库证明交值班科长签字后开具奖励单--拾到者凭拾到证明到安监科领取奖励通知单。
18、平地拾到炸药(电雷管)处理程序:拾到者当班将拾到的炸药(电雷管)交给安监科--安监科值班人员开具证明及奖励单并做好记录,同时通知保卫科--保卫科于当班通知放炮员持专用箱携炸药(电雷管)及交库通知单按规定交给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凭通知单接受,并做好记录后出具收到证明--放炮员将入库证明交给安监科--安全监科存档。
19、凡是拾到炸药、雷管的必须在当天交到安监科,不及时上交发现一次对拾到者罚款20元/节(发)。
20、由于各种原因而报废的火工品,积累到一定数量(炸药100公斤、雷管500发)必须及时上报上交保卫科统一销毁。不及时上报上交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50元。
21、奖励由安监科出具证明,企管科从工资中核算,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2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安监科、通防科、生产调度室、保卫科监督执行。
第10篇 炸药库、火工品领用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执行《爆破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2、 爆破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能相抵的爆炸物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3、 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晰、帐物相符。
4、 发放爆破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发认真检查、清点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5、 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爆破领导组,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6、 保持库内、库区安全设施的齐备、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7、 库区内外严禁烟火。
第11篇 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2.爆炸物品运输,必须有专人持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的《爆破物品运输证》,并派专车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装运,分库储存;
3.领取爆破器材,必须专人领取,使用单位必须填写《爆破器材用料申请》,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4.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完善的炸药、雷管保管、领用制度。施工现场的炸药、雷管严禁混放;
5.爆破作业前要划定安全区边界,专人指挥并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禁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设立旗语标志;
6.爆破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起爆前,爆破人员再次检查危险区域内的安全情况,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发令起爆;
7.爆破后,爆破人员检查爆破现场,无异常情况方可解除警戒;若产生哑炮,爆破人员必须及时拔掉主线方可查找,对哑炮采取引爆等方式处理,禁止采用挖掏等方法;
8.对当天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要及时返还库房,重新登记入库;
9.严禁私藏炸药、雷管。在运输、使用、储藏中,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从重处罚,情况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由于单位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
1、应有专人在现场指挥、清点、验收和登记;
2、炸药、雷管不能在同一个位置同时装卸、搬运;
3、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4、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5、爆破器材装运量不得超过原车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6、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7、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8、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9、爆破器材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须;须夜间装卸时,要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
三、火工品领取清退管理制度
1、施工前,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由爆破员或爆炸作业班组长到爆破器材临时库领取所需爆破器材;
2、领取爆破器材时,要对所领取的爆破器材进行仔细清点,并进行登记、签字;
3、领取的爆破器材要有专人保管,雷管要放在专用雷管箱内,运往施工工地后存放到安全地带备用;
4、当日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及时退回炸药库,并仔细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
第12篇 火工品库区管理制度
1、 火工品库区建设必须按照民用爆破存放新的规定执行。
2、 库区必须设监控设施,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是正式职工三人以上看管库房,负责收发登记及值班。
3、 库区必须封闭式管理,库区内必须养不少于3只犬以上管理规定。
4、 库区内消防设施齐全,包括消防水池等,避雷设施应经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库门前并设有防静电设施。
5、 库区内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火等标志,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的警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