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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1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

第1篇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6天(2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九、各项责任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动火监护负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和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动火分析应符合下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掉一段联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炽热焊渣引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2篇 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所有动火、用火作业。

外来单位在本公司所属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遵守本制度,若其动火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1、动火作业的分类

1.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1.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和大型危险品储罐为特殊动火。

1.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为一级动火。我厂各生产车间、物管处的重点防火部位所属区域5米范围内为一级动火区域。

1.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

1.5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2.1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电炉、塑焊、使用明火、打水泥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的临时性作业,在非禁火区域的气焊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下釜证、登高作业证。在固定动火区设立标志,界定动火范围,制定安全措施,不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检修班长负责管理。固定动火区设立条件:

(1)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质和其它杂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6)固定动火区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2.2凡盛有或盛过危化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儲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沟、阴井、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

2.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2.5动火作业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特别在延时或作业现场发生变化时应按作业证要求重新逐一检查、核实。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2.6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消防器材。监火人必须亲自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2.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7米,二者与动火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9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2.10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安全员、值班长、工段长、主管安全的厂领导、技安、防火部门人员必须到场,制定安全方案,落实防火措施,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3.1动火分析由专业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儲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动火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检测管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并准确填写分析报告单。

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保卫处(消防队)和技安处负责管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三、四〉。

4.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或车间领导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监火人栏由监火人亲自签字),不得空项。跨区域动火作业时,还必须经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车间领导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经技安、消防部门人员审批签字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人和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限定的作业时间,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初审签字,经厂技安、消防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的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所在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初审签字后,由技安、消防部门终审批准。

5、职责要求

5.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时,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技安、消防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时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5.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情况,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检查与监护,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动火部位负责人:动火单位的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负责人,应对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落实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6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动火作业时,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5.7动火审批人:动火审批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跨区域动火,其动火作业许可证须经所跨区域单位安全负责人会签。

6、其他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制定:

马东群

审核:

唐柏华

核准:

朱爱强

第3篇 加油站动火管理制度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 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第4篇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5篇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 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 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6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 总 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

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

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

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2.1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 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 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

仓库、车库;

2.1.3 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

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 2 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 在

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

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

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 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

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 3 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 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 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 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 4 动火人职责:

2.4.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 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 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 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 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 5 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 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 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 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 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 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 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 6 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 7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7.2 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 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 8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 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 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 lel%时方可动火。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 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 9 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 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 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 有专人监护。

2. 10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2.10.

1 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2.10. 2 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2.10. 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 1

1 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2.1

1.1 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

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2.1

1.2 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2.1

1.3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 1 2 其它要求:2.12.1 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2.12.2 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2.12.3 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2.12.4 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2.12.5 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2.12.6 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2.12.7 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2.12.8 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三、 附 则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 2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 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 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

4、 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 )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 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 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 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 ),方可进入容器。

4.3.4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处罚。

4.3.7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 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 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 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第8篇 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9篇 安全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前,车间、部门安全员,必须对所有参加动火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动火人必须熟知现有防火知识。

(二)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容器;设备;管道上动火,首先应切断物料来源,加堵金属盲板,再用惰性气体(氮气、水蒸汽)进行置换;清洗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三)取样分析应具有代表性,取样时间应在动火前30分钟内,取样地点不得超过动火点周围一米以外。

(四)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五)特殊情况下动火,如在开车情况下的易燃、易爆车间,散发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等处动火,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现场有监护人,方可动火。

(六)电焊时,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乱扯,以免产生火花而引起其他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

(七)高空或地面动火,要注意火星飞溅,动火完毕,要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第10篇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 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 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11篇 加油站安全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第12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十二篇)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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