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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三同时”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2

化工 “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 “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行政部、保安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行政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行政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行政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并报中央研究所所长批准。

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 、“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中央研究所、行政部、环保部、质量部、工程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4.2.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2篇 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和《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95),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物品在本公司的运输、装卸、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行政部。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采购部、采购部;负责危险物品在运输中的安全管理

采购部;负责危险物品在装卸、贮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各车间。负责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

5、 内容与要求

5.1、 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文件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委托已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承载车辆办理。

5.2 、危险物品的装卸

5.2.1、 危险物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5.2.2、 采用泵装卸危险物品时,电器仪表照明等设备必须采用防爆设施,管道要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静电放电发生事故。

5.2.3、 装卸不同物品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标识,以免混装。

5.2.4 、危险物品的装卸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工具。

5.3、 危险品的贮存和保管

5.3.1、 危险品的入库、出库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3.2、 贮存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专库分贮的原则,做到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保管和分间、分类、分堆贮存,各种物品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并且明确物品标识。严禁同库贮存两种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

5.3.3、 危险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施,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应设有防晒降温设施,并且设备和管道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以及防止泄漏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3.4、 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推放。

5.3.5、 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4、 危险物品的使用

5.4.1、 危险物品使用单位,一次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生产所需用量,超过此用量,须经生产部批准。生产多余物料应及时退库处理。

5.4.2、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建筑、设备、照明、仪表等均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

5.4.3、 易燃易爆品的加热严禁采用明火,如必须采用电感加热,必须采用严密隔绝和防止发生触电的安全措施。

5.4.4、 产生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解毒物品。

5.4.5、 严禁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和衣服,并禁止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5.5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6、 相关制度

6.1、《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6.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3、《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7.1、《危险化学品承运合同》

7.2、《物资入库单》

7.3、《车间领料单》

7.4、《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7.5、《安全设施台帐》

第3篇 化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使其符合国家法健规定,达到要求,从而保护工人的劳动安全,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保护条例,公司为职工免费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坚持同工种、同条件、发放相同劳保用品的原则,不同工种要有所区别。

3、 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4、劳动保护用品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月初发放,所有员工到仓库签字领取。新进厂员工到达工作岗位前,公司为其备齐所有劳保用品。

5、 职工要保管好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用作他用。

6、 因特殊原因需要领用标准外劳保用品的,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用途,经批准后,仓库方可以发放。

7、 仓库要建立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第4篇 化工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我公司的液氯仓库,乙醇储罐区,乙基氯化物车间(使用液氯场所)等三处均已达到重大危险源界限,属重大危险源,经武汉绿世纪职业安全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评估,液氯仓库、乙基氯化物车间(使用液氯场所)属一级重大危险源,乙醇储罐区属三级重大危险源。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确保公司员工及周围居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应挂牌公告,张贴于醒目易于观看的位置,让公司员工和进入公司生产区的外来人员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处所。

二、重大危险源公告牌应注明该危险源物质的理化性质,防护措施、,发生事故时的施救程序、施救方法,应急撒离时的通知方法。

三、重大危险源应明确承包责任人和日常管理责任人,承包责任人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安全活动,日常管理责任人负责该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和巡回检查工作,每天巡回检查不少于二次。

四、安保部每周不少于一次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重大危险源液氯仓库和氯气平台应配置气体泄漏自动报警仪,安全管理部门每周定期检查其性能,确保其正常有效工作,无水乙醇罐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

六、重大危险源内的安全设施、监控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急器材和消防器材未经安全部门许可,一律不准挪用。

七、重大危险源区域属安全要地,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八、重大危险源应定期监测,对液氯仓库和氯气平台每日进行二次氯气浓度监测,对无水乙醇罐区每日进行二次可燃气体监测。

九、重大危险源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十、安保部门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期源知识的培训。

第5篇 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 为贯彻与落实各项安全法令、规程和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科研(含中试、试生产、小生产――下同)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系统的研究院(所)。

第三条 各化工院(所)应重视安全科研, 要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行安全、文明科研。

第四条 安全科研重在预防。院(所)必须全面加强安全管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院(所)对科研、设计、建设和科研性生产,以及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法令、法规、规定、条例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院(所)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都要贯彻“管科研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 对实现安全、文明的科研负责。

第七条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院(所)每个职工都要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 院(所)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成立安全技术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

第九条 院(所)必须建立院(所)、研究室(车间)、专题组(工段、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院(所)长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室(车间)主任、专题组(工段、班组)长在管辖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各负全面责任。

各级专职安技干部原则上应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院(所)长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令和法规,对本院(所)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副职和总工程师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科研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奖惩条例、安全技术规定、安全技术实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3. 组织全院(所)性的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有关单位整改。

4. 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室(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对本室(车间)在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工作的法规、法令以及院(所)的制度。

2.组织制订和修订本部门的安全实施细则,经院〔所)长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

3.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组织制定临时任务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负责现场指挥。

5.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科研,每月至少认真检查一次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隐患。

6.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与安技、教育、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考核工作,对合格的操作人员发给作业证。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验,做好基层安全员的调整、充实、培训工作。

7.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专题组(工段、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院(所)、研究室(车间)有关安全科研的规章制度和决定。对有毒、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专题,在开题前应订出专题研究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设立必要的安全设施。

2.组织本组职工的安全活动,并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3.搞好安全设施和设备检查维护工作,保持工作场所整齐清洁,做到安全、文明科研。

4.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种防护器具。

5.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处理。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研究室(车间)、专题组(工段、班组)安全员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协助领导做好安全工作。

2.做好新调入人员的二级、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3.参加制订、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及时纠正或制止,遇有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5.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6.督促和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

7.参加新建工程中的安全技术装置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及其竣工试运转检查。

第十四条 职工安全守则:

1.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者应予以劝阻。

2.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条件,按时正确地填写原始记录。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协助院(所)长组织推动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修订全院(所)性的安全规章制度。

2.参加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3.会审有关

第6篇 化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

1.1.1、 为了及时获取国家和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和规定,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1.2、本制度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识别方法和获取途径,以及对获取的法律法规的管理、更新和应用,适用于全公司的各个部门。

1.1.3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与识别,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宣传贯彻。

1.1.4、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收集、保管、评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获取的法律法规的清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切实保证公司的每一名员工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为正确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1.1.5、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的建档保存工作,对于更新的法律法规登记时进行更新。

1.1.6、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主要采取书籍购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网上下载等形式获取,并对获取的法律法规进行条款内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程序上报总经理。

1.1.7、 新购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由各相关部门完成,并出具评价报告。

1.1.8、各部门对新购或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及时对法律法规清单进行更新和废止删除。

1.1.9、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员对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的计划,并下发文件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1.1.10、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进行整理、登记和建档,对已经废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删除,并送交档案室进行存档。

1.2 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学习,以一定形式将法律法规、标准传达给从业人员

通过会议、宣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班组安全生产活动等多种形式将所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及时传达给所有从业人员,并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2 规章制度

2.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安全检查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企业各部门、各生产班组的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设备、工具、附件等)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行为及潜在职业危害,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2、 安全检查分“安全性评价”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前后安全检查,日常检查及厂安全员定期巡查。

3、检查内容:

3.1、全性评价检查,按机械委“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及厂里发的表格进行检查。由厂长及主管安全,行政部负责领导行政后勤、保安等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工厂的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

3.2、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检查,由行政部组织,厂安全员参加,每季一次。

3.3、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在节日前后对全厂进行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文明生产等工作的综合检查,由厂领导负责,组织行政、保安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每年的五一节、十一节、元旦节、春节前进行。

3.4常检查,主要是查基础工作,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况,对全厂的特种设备(电器设备、金属焊接,冲压机床、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空压机及压力容器进行检查,重点区要重点进行检查,每天厂安全检查值班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可立即向保安和厂长进行汇报,提出整改措施意见,限期整改。

4、 每天应有安全值日员,对本厂的不安全因素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纠正,厂领导每月织本厂安全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一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三定”、“四不准”的原则进行整改(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整改的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局。

5、 各班组的兼职安全员,对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刹车装置,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行车的挂勾、钢丝绳、电器设备的绝缘保护接零(接地)安全遮挡及明显的警告标志,储气缸的安全阀、水位表、 压力气瓶的安全阀, 安全距离等,按要求、标准、规范进行检查,隐患按“三定,四不准”原则进行整改。

2.2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管理指导方针,使全体员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自觉遵章守纪,最大限度减少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

2、引用标准

本制度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制订。

3 、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新职工公司安全教育、下岗再就业安全培训、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教育有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

3.2、车间负责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日常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安排新职工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4、 安全教育的内容

1、 新职工公司安全教育内容:安全生产法、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特点和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禁令。

2 、 各厂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内容:

2.1、 本厂安全生产特点、安全生产要点、重点的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2 、 车间的安全生产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的措施、车间有关规章制度、劳保用品穿戴要求、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安全教育后经考试合格,方能向班组分配。

2.3 、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操作法、安全装置、工具、器具、公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的事故教训等。考核合格后,在指定老师的带领下进入岗位学习。

3 、 日常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劳动保护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防护消防知识、事故防范措施、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要结合不同工种特点进行。

4 、 优先安排特殊工种人员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并做好取证工作。

5 、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大、中修前,必须召开检修前动员会。明确检修项目,开停车处理方案、项目责任人及安全责任人等。教育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全体施工人员要了解危险因素和事故防范措施,熟悉作业现场,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检修。

6、 工伤人员复工教育:因为违章而负伤的事故责任者和非本人违章而发生事故的负伤人员,在复工前要到厂行政部门接受安全教育。

7、 事故案例教育:把本单位和外单位发生的事故案例,利用各种形式与全体员工进行沟通,对照自己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为,吸取教训,找出差距,不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8、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属临时用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登高、动土、动火、拆除作业、其它施工、正常作业安全等注意事项。

9、 进入生产区各类外来人员,厂行政部门应先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后,才能被允许进入生产区。

10、 各厂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员安全教育、考试考核,将考核成绩备案存档。

第7篇 化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3.5.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

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5.1.4、患职业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8、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公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3.9、劳动能力鉴定

3.9.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3.9.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3.9.2.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9.2.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3.9.2.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3.9.2.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3.9.2.6、职业康复的确认;

3.9.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3.9.2.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3.9.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9.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9.5、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9.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10、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3.10.1、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伤医疗费;

3.10.1.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3.10.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10.1.4、生活护理费;

3.10.1.5、丧葬补助金;

3.10.1.6、供养亲属抚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8、辅助器具费;

3.10.1.9、工伤康复费;

3.10.1.10、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3.10.1.11、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3.10.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黄岩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3.10.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先由公司和职工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3.10.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0.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7.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7.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8.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9.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1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0.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10.10.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10.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条件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待遇。

3.10.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救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3.10.12、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获赔低于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待遇规定补足差额。

3.10.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10.1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10.13.3、拒绝治疗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11、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本公司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3.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台州市黄岩区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和政策执行。

第8篇 化工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编制检修计划方案

1.1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和安全措施

1.1.1检修方案内容有:检修项目名称、参加检修工种和人数、检修方法、步骤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1.1.2检修方案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详细、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

1.1.4检修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分管副总备案。

1.2编制检修方案的程序

1.2.1停工大修,由检修车间、生产处、设备科共同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或检修任务书报请公司批准。

1.2.2中修和一般检修,由车间编制检修任务计划方案,报请设备部门审核批准,下达后实行。

1.2.3车间日常维修,由车间设备管理员或工段长(班组长)编制维修计划方案,经车间主任批准后执行。

2检修组织与管理

2.1大检修应成立检修领导小组(或检修指挥组),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任总指挥兼安全总负责人,由参加检修项目的有关车间部门参加组成。

2.2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各检修项目负责人,履行检修项目的审批手续。检修任务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3项目检修负责人对分管检修项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4大检修现场的每个区域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和车间部门领导对检修安全负责,并指定区域现场专职安全员。

2.5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按检修任务要求向检修人员进行任务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同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2.6公司生产、调度、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等有专人在大检修现场,检查、督促检修过程的安全作业情况。

3检修准备

3.1生产车间部门要为检修项目负责单位、部门创造可靠的安全检修条件,做好检修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设备处理方案,落实好安全措施。

3.2参加检修项目的单位、车间部门没有按规程办理、办完检修手续,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等。

3.3根据检修任务的规定安全措施应认真逐项落实,不准随意改动,如执行有问题必须经总指挥批准。

3.4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5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3.6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和落实情况。

3.7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过程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4检修安全

4.1安全员在检修中应掌握的重要关键是:

4.1.1电源设备管线是否有效切断。

4.1.2盲板是否按流程顺序抽、堵,有无遗漏或差错。

4.1.3设备内清洗和置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死角或漏项。

4.1.4安全防护措施(灭火器、安全帽、防护用具、安全警告牌、现场水源等)是否逐项落实。

4.1.5检查、督促检修过程是否按有关规程办理作业证。

4.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应掌握的重要关:

4.2.1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公司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4.2.2检修人员要认真检查有关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等),在手续齐全、审批内容明确、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4.2.3检修人员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以备应急之用。

4.3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正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详细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4.4易燃易爆区域的检修作业,要使用防爆器具、器械,或采用其它防爆措施,严格防范产生火花。

4.5检修区域内,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对各种机动车辆实行严格管理。

4.6凡是机动传动设备检修,必须有效切断电源,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设备、容器、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挂设“禁止启动”警告牌。

4.7检修临时行灯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5焊接作业

5.1从事动火作业,严格按公司《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ah02/01)的规定作业,同时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5.2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5.2.1焊接作业工具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5.2.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5.2.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5.2.4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5米),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5.2.5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气瓶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5.3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5.3.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5.3.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地或接零逐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5.3.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5.3.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4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5.5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6设备检修

6.1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ah02/08),同时按要求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6.2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要认真详细填写工程地点、日期、检修内容等,不得漏项。

6.3交出设备的生产车间必须按要求填写交出设备的安全处理方案,并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7设备内作业

设备内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ah02/02)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经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8盲板抽堵作业

抽加盲板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ah02/03)的有关规定,同时按要求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防止因误加盲板造成事故。

9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ah02/04)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10吊装作业

起重吊装必须遵守公司的《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ah02/05)的有关规定,编制吊装方案,经施项目负责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1检修竣工验收

11.1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好安全检查:

11.1.1检查工具、器材等防止遗留在设备或管道内。

11.1.2因检修需要而设置的盲板、栅栏等拆除。盲板抽去,阀门灵活,电气仪表复位。

11.1.3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11.1.4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性试验,做好记录备查。

11.1.5工完料尽场地清,正确堆放材料和工具,保持道路畅通。

11.2试车正常,由设备、检修车间部门与生产车间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并进行交接,办理交接手续。生产车间准备正常生产运行。

第9篇 化工机电安全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机电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aq-bzh-44

版本号:01

一、目的:加强用电安全,规范操作,维护员员工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杜绝违章操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范围:公司员工。

三、职责:

1、观察自己工作岗位范围内电力设施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及时向领导或主管人员汇报,杜绝盲目开机。

2、在操作机械设备之前一定要先检查该机械设备导线裸露部位是否有破损,尤其是传动部位上是否有人员或异物。

3、在使用电力设施、机械设备时一定要遵循定岗定员、岗前安全教育制度化,特殊岗位持证上岗。

4、对新装设备在使用前一定要认真学习操作,牢记机修人员交待的注意事项,弄清弄懂后方可操作电器、设备。

5、在确认机器完好后,方可认清机闸标识开启设备,切勿张冠李戴,造成意外事故。

6、检修操作人员在对电力设备进行检修处理时,一定要在相关控制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看守。确保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7、任何人不得用任何理由在未经领导批准情况下安装电器线路和在厂内不按规定使用电器产品。

8、非本操作岗位员工不得随意使用其它岗位的机器设备。

9、配合机修人员修理电器、设备时,要听从机修人员指挥,不得蛮干。

10、由于工作原因确需配合人员动用维修设备时一定要在维修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不得私自改变操作方式,要佩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11、机电操作人员在维修线路及机器时,严禁带电作业。

12、维修车间内的电器、设备,未经主管人员允许,严禁私自动用。

第10篇 化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考核;对新员工和更换工种的员工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各相关部门、班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坚持每日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大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记录备案。

3、严禁在厂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和乱拉电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 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动用。配发到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换。

5、 各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

6、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经常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7、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成立消防组织机构,成立义务消防队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8、建立重点部位消防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以消防安全实施有效管理。

9、企业对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11篇 化工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源识别、评价及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1、职责

1.1、公司总经理负责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的领导工作,并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审核批准。

1.2、行政部负责排查、识别所辖范围内的危险源并实施和管理。

1.3、行政部长负责组织危险源的识别、汇总、分析、评价和确定,各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2、危险源辨识范围

2.1、 本公司在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2.2、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2.3、识别危险源应充分考虑常规、非常规两种活动状态和过去、现在、将来三个时态。

3、危险源辨识方法

3.1、危险源的识别采用现场排查法,由安全检查人员同其他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识别、观察。

3.2、风险评价采用lec评估办法,它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人员暴露在这些环境的频率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三方面因素,采取“评分”的办法和对比的手段,根据总的危险分值简易评价作业环境的潜在危险性。

4、流程及原则

4.1、本公司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和识别监控小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4.2、本公司分别制定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管理制度。

4.3、行政部由行政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对该施工工程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列出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确定监控时间和监控巡查时间。国家建设部指出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列为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同时符合论证条件的工程必须提前申请专家论证审查。

4.4、本公司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台帐。行政部每月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

4.5、行政部对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要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及监控责任制度,报监理审核,总工程师审批。

4.6、行政部针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施工前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进行现场公示。

4.7、行政部必须设置专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检查,并留有监控检查纪录。行政部由行政经理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留有检查纪录。

4.8、行政部成立以行政经理为组长的救援抢险队伍,施工现场配备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5、回顾及改进

行政部安全员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评分评级,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实施控制,且定期安排学习制度、安全知识,并现场询问职工意见,改进完善本制度。

第12篇 大桥化工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大桥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委员会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工作,避免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业场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作业场所原则上杜绝任何火种进入,遵循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香烟等物品;

2、严禁穿着带有铁钉的鞋进入生产车间、技术部、质控部、仓库等作业场所;

3、严禁在作业场所内接听和拨打手机;

4、严禁任何未作防爆处理的作业燃油车辆进入作业场所;

5、严禁在作业场所内敲撞金属制物品。

专职安全员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总经办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安部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书面警告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作业场所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摆放。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四、作业场所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指定总经理办公室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3、车间及实验室员工作业时必须带好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公司职业卫生主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因疏于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员工不按规定佩带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

化工 “三同时”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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